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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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经2010年第十二次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要求,进一步繁荣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实现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推动科研创新。
第三条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为教师营造生动活泼、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
第四条 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要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交叉研究,充分发挥学科综合优势,以项目研究推动理论创新、产出精品成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按性质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国际合作及港澳台项目、学校项目。
纵向项目指经具有科研规划职能的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政府科研规划,研究经费由政府部门提供的项目。
横向项目指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经费由委托单位或合作单位提供并实际划入学校账户,未列入国家或地方科研规划的项目。各级学会项目列入横向项目。
国际合作及港澳台项目指由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各种政府及非政府组织设立并提供研究经费的各类研究项目。
学校项目指由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资助立项,或由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单位资助立项并经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批认可、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各类项目。
第六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纵向项目按类别分为国家项目、部级项目、省市项目、其他项目。
国家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国家艺术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部级项目:教育部、中央其他部委规划或专项任务项目。
省市项目: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吉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长春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长春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及经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批确认的其他省市政府部门项目。
其他项目: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他纵向项目。
第七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项目级别及经费额度等因素,分为A、B、C、D、E五类。 A类项目:
①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②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④可支配经费达30万元及以上的纵向项目 ⑤年度到款达5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 B类项目:
①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其他项目(获项目经费20万元及以上) ③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及其他重大研究项目 ④可支配经费达20万元及以上的纵向项目 ⑤年度到款达3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 C类项目:
①国家社科基金其他项目
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其他项目(获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下) ③教育部社科研究其他项目
④可支配经费达5万元及以上的纵向项目
⑤年度到款达1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 D类项目:
①吉林省社科基金项目 ②吉林省软科学项目
③可支配经费达2万元及以上的纵向项目 ④年度到款达5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 E类项目:
其他校外项目及学校项目
国际合作及港澳台项目按项目来源渠道及所获得的经费额度分别按纵向项目、横向项目确定类别。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各类项目立项应立足于学科前沿,突出创新性;论证充分,研究方法可行,并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积累;课题组人员结构合理,拥有较强的研究力量。
第九条 申报国家项目、部级项目、省市项目,经各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鼓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组织召开科研项目论证会等加强对申报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申报学校项目,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推荐,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 除横向项目外,申报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同类别项目;在研项目未通过鉴定和验收的不得申请同类别新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横向项目需填写《吉林大学科研项目认定书》,并提交委托合同书,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核,经费拨入指定学校账户后,方可立项。
第十三条 申请确立为横向项目时,首批到账经费不得少于1万元。
第十四条 自筹经费类项目须在经费拨入学校账户后方可立项,按立项部门确定项目类别,其经费使用按横向项目管理。
第四章 子项目的设立
第十五条 A类项目、B类项目可以申请设立子项目。其他类项目不得申请设立子项目。子项目作为独立项目单独建卡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为科研项目的子项目及进行经费分配,须符合立项管理部门的项目及经费管理规定;子项目负责人须为总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纵向项目设立的子项目数量依据经立项部门批准的项目申报书确定,横向项目设立子项目原则上不能超过四项;子项目所获经费总和不得超过总项目获经费总额的40%。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设立子项目时,单一子项目所获经费不得少于2万元;横向项目设立子项目时,单一子项目所获经费不得少于5万元。子项目依其所获得的经费额度确定项目等级。
第十八条 首批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账户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交子项目设立申请,并与子项目负责人签订协议书,明确子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计划、成果形式、起止时间及经费额度等。
第十九条 总项目负责人在校内职称评聘时,项目经费按原批准经费统计;在校内核算津贴分配时,按实际支配经费统计。子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按实际获得项目经费统计。
第五章 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类项目立项后,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并按照《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项目管理纳入本单位的日常工作,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其研究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档案,及时跟踪、掌握科研项目研究进展情况,主动配合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做好各级各类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对各类在研项目的中期检查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