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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水平提高,进一步完善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内容,保证国家优质工程具有较高的设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作品,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全国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评定。
全国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获奖项目可作为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依据。
第三条 全国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评审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负责,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四条 申报全国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的项目,应当是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达到设计能力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第五条 引进境外技术或者中外合作设计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工程项目中,由中方进行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建筑方案设计)的可以申
报。
第六条 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境外承接的工程设计项目可以申报。
第七条 下列项目不得申报全国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 (一)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安全质量隐患、功能性缺陷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三)与设计任务委托书或设计合同内容不符的;
(四)工程决算超过概算(或修正概算)的(特殊原因除外); (五)规划类项目;
(六)竣工后被隐蔽且不可查证或保密的。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全国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评审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设计方案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规范和相关要求。尚未颁发国家规范、标准的,可按行业规范、标准进行核定。有环保要求的工程在正常投产后须达到原设计的环保指标和国家相应的环保标准。采用突破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须按照规定通过技术审定、鉴定,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三)具有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方法、手段,采用适用、安全、经济、可靠的新技术;
(四)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取得建设规划、环保、节能、安全、消防、卫生、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评价意见;
(五)具有良好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六)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安全质量事故。
第九条 申报全国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一等奖的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在技术创新方面有公认的突出成就(附查新报告),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申报全国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二等奖的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国内领先水平,在技术创新上有显著成就(附查新报告),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申报全国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三等奖的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国内先进水平,在技术创新上有显著成就(附查新报告),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全国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的申报程序: (一)全国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评定由勘察设计单位自愿申报。
(二)全国性行业(专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筑)协会、勘察设计协会,经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认定的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为初审受理单位。
(三)初审受理单位依据本办法对参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检查、审核,并分别征求申报项目参建各方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初审受理单位对推荐项目应签署审核意见和申报等级推荐意见,并出具正式的推荐函。
(五)成果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或初审受理单位报送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秘书处按申报项目专业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专家评审小组。
全国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15年以上的工程设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院士和设计大师优先选任。
第十二条 全国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评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评。秘书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复查。设计内容评审以资料审查为主,除个别有异议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安排现场复查。
(三)评审。专家评审组对符合评选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
出全国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 “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提名名单。
(四)审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以会议或通讯方式对提名名单进行记名投票并最终确定获奖成果。
(五)公示。经审定通过的全国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项目名单,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对有异议的项目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核查、复议。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审结果公布后如发现与评定条件不符,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暂停该单位两届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十四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审工作,违反评审纪律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荣获全国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位,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奖牌、证书。
第十六条 对荣获全国工程建设项目优秀设计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主要设计人员给予颁发荣誉证书等形式的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