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本溪满族自治县境内投资建设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工业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只含厂房、机械设备)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非园区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只含厂房、机械设备)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用地政策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达到控制指标的项目,企业按期投产后,给予政府奖励。
1、园区以外的投资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为奖励基数,以奖励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50%为起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的,给予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50%的政府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5%的奖励比例;投资亿元(含亿元)以上项目,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2、进入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项目按期投产后,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财税政策
1、新建项目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上缴税收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奖励年限为3年。3年后,如企业税收年均增长率超过10%,再给予企业2年上缴税收形成地方财力50%的奖励。
2、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3、大力扶持企业科技研发和技术改造,对优秀项目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列支给予扶持。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给予技改贴息等扶持政策。
4、根据我县与本溪钢铁集团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有关条款,凡是为本溪钢铁集团公司配套的上下游产业项目,除了享受上述政策外,协调本溪钢铁集团公司给予同质同价优先选用、优先付款等最惠待遇。
5、对钢铁配套产业、农产品深加工业、旅游等产业具有牵动或拉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6、本县内其它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