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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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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1.05.29 【实施日期】1991.05.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199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2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学校的建立和审批 第四章 教学和实验、实习 第五章 教学人员 第六章 考核和就业 第七章 经费 1 / 3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指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含农业高级中学、附设职业高中班、附设技工班,下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所从事的就业前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地方经济建设、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革中等教育结构,积极地因地制宜地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四条 鼓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兴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倡联合办学。

第五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中初级专业人员、中级技术工人和其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先培训,后就业”的政策,优先录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学生。

企事业单位应逐步提高本单位职工中受过中等以上职业技术教育的职工的比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 2 / 3

体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本辖区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加强领导,保障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辖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国家有关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支持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指导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的教学工作,检查和评估学校的教学质量。

各级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国家关于“先培训,后就业”的政策,组织和指导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和结业生的就业工作,综合管理技工学校,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职业高级中学的招生工作。

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本辖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本系统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第十条 举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办学单位)对所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设置标准和在校生规模,提供相应的师资、经费、设备和实验、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二)任命、聘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负责人,检查、评估教育质量; (三)按规定制订、申报年度招生计划,安排或推荐毕业生、结业生就业; (四)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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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1.05.29【实施日期】1991.05.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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