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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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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侦查学

第一节 侦查与侦查学的概念

一、侦查的概念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是侦查的法定概念。学理上的侦查概念可定义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而依法采取的一系列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

一.理解侦查的概念,应当明确以下几点:(一)只有法定的侦查机关才有侦查权(二)侦查的客体是刑事案件,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事件(三)侦查活动的内容是侦查机关所采取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四)侦查的目的具有多层次性(五)侦查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活动,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

二、侦查学的概念

侦查学是研究侦查主体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运用各种侦查技术、侦查策略和措施、方法对案件进行侦查,以查明案情,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的一门对策性学科。简言之,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一门法律应用学科。 第二节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一、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某一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侦查学作为一门科学,其研究对象是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研究侦查活动是为了摸索侦查规律,研究侦查规律是为了给侦查活动提供科学的、普遍的指导原则,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一)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从整体上概括了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二)侦查活动及其规律揭示了侦查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第二章 侦查工作

第一节 侦查工作的任务与原则

一、侦查工作的任务

侦查工作的任务是指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查主体所担负的职责和需要完成的工作。(一)发现犯罪(二)制止犯罪 (三)揭露犯罪 (四)证实犯罪(五)预防犯罪二、侦查工作的原则(一)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二)迅速、及时原则(三)客观原则(四)法治原则(五)协同作战原则(六)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节 刑事案件及其侦查管辖

一、刑事案件

(一)刑事案件的概念

刑事侦查和侦查学中所讲的刑事案件是一种具体化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当受刑罚处罚的故意犯罪。侦查学所称的刑事犯罪案件,是指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并经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事件。(或刑事案件是侦查机关对控告、检举、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达到立案标准,立案条件,依法交付进行侦查的案件。)刑事案件是侦查的对象,也是侦查的客体。

(二)刑事案件的特点(三)刑事案件的分类(四)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五)刑事案件的形成过程(六)刑事案件的发案规律

二、侦查管辖(一)侦查管辖的概念和分类(二)侦查职能管辖(三)侦查级别管辖(四)侦查地域管辖(五)侦查协议管辖和侦查指定管辖

第三节 侦查模式

一、侦查模式的概念和特点 二、侦查模式的分类

侦查模式作为可供参照实施的侦查样式,按其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侦查模式按其内容的范围不同,分为整体性侦查模式和具体性侦查模式。(二)侦查模式按其侦查主体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地位及其关系不同分为:对抗型侦查模式和职权型侦查模式。(三)侦查模式按其是否受到审判机关的司法控制为标准,可分为:司法型侦查模式和行政型侦查模式(四)侦查模式按其实施侦查措施,采取行动是否具有超前意识为标准分为:主动型侦查模式和被动型侦查模式。(五)侦查模式按其实施是否允许代表个人的辩护方参入为标准分为单轨制侦查模式和双轨制侦查模式。(六)侦查模式按其侦查权配置方式的不同分为:复合型侦查模式和并列型侦查模式。(七)侦查模式按行使侦查权的方式不同分为:集中型侦查模式和分散型侦查模式。(八)侦查模式以侦查过程是否分阶段进行为标准分为:一步式侦查模式和两步式侦查模式(九)侦查模式按其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又可分为:侦查制度的模式、侦查构造的模式、选择侦查途径的模式、实施侦查措施的模式和侦查程序的模式。(十)侦查模式按其实施侦查措施的起点和方向不同又可分为: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和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以及由案到案的侦查模式等。(十一)侦查模式按其实施侦查的立足点不同又可分为: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和以物证为中心的侦查模式。(十二)侦查模式按其实施侦查过程的手段不同又可分为:传统型的侦查模式和信息化侦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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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几种常用的侦查模式(路径)(一)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二)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三)从案到案的侦查模式(四)口供型的侦查模式(五)物证型侦查模式(六)信息化侦查模式

四、侦查模式的转换(一)侦查模式转换的概念(二)侦查模式转换的必要性(三)侦查模式转换的形式

第四节 侦查效益与质量评估

一、侦查效益评估(一)侦查效益概说(二)侦查效益的评估

二、侦查质量评评估侦查质量既要从案件实体的认识情况入手,还要从侦查程序的规范进行。(一)侦查质量评估的内容(二)侦查质量评估的标准 第五节 侦查机构设置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双重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一、国际刑警组织二、公安部侦查机构三、公安厅侦查机构四、地级市侦查机构五、县市区级侦查机构 第三章 侦查思维方法 分析案情与案件侦查

分析案情与思维方法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二、用联系的、变化的观点进行分析

三、抓住关键性问题四、坚持认识规律五、设身处地地分析六、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分析七、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推导

第五章 侦查程序

侦查程序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准则。侦查程序是由《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所确立下来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和普遍的指导意义,对于保证公安机关侦查办案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 受案 初查 立案

一、受案二、初查三、立案

第二节 采取侦查措施 一、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程序规范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遵循以下的程序规范: (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 (二)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三)询问证人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 (四)询问中涉及的证人、被害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规范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对讯问的程序规范做了详细的规定。

(一)对讯问主体的法律规定(二)讯问时限的法律规定 (三)讯问内容的法律规定(四)讯问方式的法律规定 三、勘验、检查的程序规范

(一)现场勘查必须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二)勘查结果应当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要求制作成《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必要时还应制作现场录像。

(三)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四)对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验、复查,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五)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四、搜查的程序规范

(一)搜查的目的和范围(二)搜查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获取《搜查证》。(三)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四)搜查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对女性身体进行搜查时,必须由女性侦查人员进行。(五)搜查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五、扣押物品、文件,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规范 (一)扣押的范围(二)扣押的执行(三)扣押物品的处理 (四)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规范 六、鉴定的程序规范

(一)鉴定主体的法律规定(二)鉴定的范围(三)鉴定的程序 七、辨认通缉的程序规范

(一)辨认的程序规范(二)通缉的程序规范 第三节 破案 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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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案

破案,是指侦查部门对所立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并且确系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基础上,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活动。

(一)破案的条件(二)破案的程序 二、销案

销案,是指侦查部门经过侦查,发现所立刑事案件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依法撤销案件的一项侦查活动。

(一)销案的条件(二)销案的程序

第四节 预审 查证

一、预审查证的主要内容(一)审查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审查核实案件证据材料情况(三)审查核实侦查程序中的法律手续

二、审查核实证据的方法(一)自身分析法(二)来源分析法(三)形成条件分析法(四)对比审查法 三、对七种证据的审查

第五节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对经过侦查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案件性质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侦查终结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侦查终结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实充分(三)法律手续完备 二、侦查终结的程序

三、侦查终结对案件的处理

(一)提出起诉意见(二)撤销案件 四、案卷材料的整理

(一)《诉讼卷》(二)《侦查卷》

五、侦查中的特别程序——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第六章 侦查协作 第一节 侦查协作概述

一、侦查协作的概

侦查协作,是指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之间以及侦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在刑事侦查中为发现犯罪、揭露证实犯罪、缉捕犯罪嫌疑人而进行各种形式的互相协同与配合的专门活动。就协作的层次而言,一是国内层面的侦查协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即内地侦查部门之间的侦查协作和区际刑事警务合作(即内地侦查部门与港、澳、台警方之间的协作)。二是国际层面的侦查协作,或者说国际侦查协作。

二、侦查协作的意义(一)有利于增强打击犯罪力度(二)有利于发挥整体作战优势(三)有利于提高侦查工作效率

三、侦查协作的原则(一)大局原则。(二)及时原则。(三)无偿原则。

第二节 内地侦查部门之间的侦查协作

一、侦查协作的内容

(一)交流刑事犯罪情报(二)查缉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三)协查各类刑事案件(四)跨区域开展并案侦查(五)搞好技术支援,会诊疑难刑事案件(六)组织区域间联合行动

二、侦查协作的形式

(一)联防协作区(二)联防协作片(三)专项联防协作(四)全国犯罪信息核查系统 三、侦查协作的相关制度

(一)定期会晤制度。(二)情报交流制度。(三)协查、协办制度(四)奖惩制度。

第三节 区际刑事警务合作

跨境犯罪给侦查工作提出了加强区际刑事警务合作的要求,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在打击涉及不同法域的跨境犯罪中需要与港、澳、台警方之间相互协调、合作。

一、区际刑事警务合作的概念

区际刑事警务合作的内容包括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是指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依据相关的刑事司法协助或合作协定或事先达成的默契,在区际刑事警务方面相互进行的互助与合作。它在形式上既不同于国际司法协助,也不同于单一法域内,本国国内地区之间的侦查协作。

二、区际刑事警务合作的主要内容

(一)代为调查取证和送达法律文书(二)刑事情报交流(三)相互移交通缉犯和赃款赃物(四)定期会晤

第四节 国际侦查协作

一、国际侦查协作的形式和内容

(一)国际社会对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刑事犯罪侦查协作主要有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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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侦查协作的内容主要有:交流犯罪情报信息;协助侦查刑事案件;收集和送达有关证据;发布红色通缉令,缉捕在逃案犯。

二、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

从请求协作方来说,提出的程序和步骤大致是:第一,本国侦查机关向国际刑警组织在本国的国家中心局提出具体协作要求。第二,本国国家中心局研究后认为有必要向秘书处及有关国家请求协作时,由国家中心局按照国际刑警组织规定的行文格式起草协作文本,明确协作要求,并由国家中心局负责人签字。第三,本国国家中心局将该协作文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通讯系统送达秘书处及有关国家。

三、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通常是指主权国家之间应对方的请求,依据国际双边或多边条约、国内法律、互惠原则等,相互代为一定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程序

(一)提出请求阶段。(二)审查受理阶段。

4、几类常规措施实施的程序、方法。 5、侦查谋略实施程序及具体运用方法。 侦查措施

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破案和预防犯罪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所采取的各种侦查活动与方法。按侦查措施运用的方式分,可将侦查措施分为公开性措施与秘密性措施;按侦查措施运用的时机及功能分,可将侦查措施分为常规措施、紧急措施和强制措施等。

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毁灭和隐匿犯罪证据,或者继续犯罪,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临时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第一节 强制措施

一、拘传

1、拘传的条件

(1)经过传唤而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2)未经传唤而侦查活动需要直接拘传的。 2、拘传的法律程序 3、拘传应注意的问题

(1)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2)拘传犯罪嫌疑人到达的地点,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范围内,一般不应超出以上范围到其他地点。

(3)对于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变更决定,对于不批准或不能按时作出强制措施变更决定的,应当及时结束拘传。 二、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取保候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对这一规定该如何理解,不得对这些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是不是意味着就应该对他们进行逮捕或刑事拘留,如果需要对他们逮捕或刑事拘留的,首先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留或逮捕的条件。 2、取保候审的程序

(1)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 (2)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

(3)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 (4)责令犯罪嫌疑人或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或到指定银行交纳保证金 (5)会见保证人,交代保证义务,要求保证人出具《保证书》 (6)履行对保手续

(7)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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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保候审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没有保证人担保的。 2、监视居住的法律程序

(1)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2)依法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在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时,侦查人员应重点向其讲明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7条所规定的义务。 (3)及时向犯罪住所地或居住地的派出所送达《监视居住委托书》,通知居住地派出所具体执行监督职责。 3、监视居住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拘留

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及时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取得证据,查明案情,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运用最为普遍的强制措施,也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由于拘留所剥夺的是公民人身自由,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之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1、拘留的条件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2、拘留的法律程序

(1)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拘留证》。

(2)执行拘留时应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其在《拘留证》上签字,捺指印,并注明拘留的时间。

(3)在24小时之内通知其家属,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未能在24小时之内通知的,应当在通知书中注明情况。

(4)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以核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发现有无错误拘留的情况。 3、拘留后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 五、逮捕

1、逮捕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逮捕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有逮捕必要 2、逮捕的法律程序

(1)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 (2)签发《逮捕证》

(3)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4)在24小时之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3、逮捕的执行

(1)逮捕前的准备 (2)逮捕的执行

4、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办的法律手续

六、对具有特殊身份的人采取强制措施时的特殊程序 1、对各级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时的特殊程序 2、对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时的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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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原理 

第一章侦查学第一节侦查与侦查学的概念一、侦查的概念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是侦查的法定概念。学理上的侦查概念可定义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而依法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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