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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区禽类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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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区禽类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活禽交易是我市农贸市场管理中的一项难题,既威胁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也影响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我市阶段性全面禁止城乡农贸市场活禽交易。2020年2月起,经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同意,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蚌埠市区禽类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永久关闭市辖区中环线以内活禽市场。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办法》的制定出台,是市委市政府着眼于城市发展实际和疫情防控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改革举措。一是防控禽类疫病的需要。虽然新冠疫情尚未证明和活禽有直接联系,但活禽交易市场的卫生条件不良,始终是疾病传播的高风险区域。实行集中屠宰,有利于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禽类重大疫病。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部分农贸市场交易的活禽未经产地检疫,经营户现场宰杀不具备开展肉品品质检验能力,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推行禽类产品冰鲜上市,经过官方兽医检疫检验,有利于保证肉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三是改善城市环境的需要。禁止市区活禽交易,能极大提升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的环境卫生水平,改善周边居民的出行购物感受,也有利于我市保持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水准。

三、起草过程

市市场监管局参照浙江、南京等地做法,牵头起草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并先后进行了实地调研、公开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后期又根据《安徽省家禽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召开科听证会,通过了合法性审查。2020年9月29日,市长王诚召开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办法》。会后,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四、工作目标

在城市划定中环线以内为活禽交易限制区,活禽限制区内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活禽交易,

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宰杀活禽,禽类交易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限制区外活禽实行集中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每月10日为定期休市日。通过规范活禽交易、屠宰、禽产品经营,规范禽类交易秩序,促进禽产业发展,改善城市环境,提升文明水平,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五、主要任务

1.明确工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禽类交易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具体负责禽类交易日常监管、禁止活禽交易组织实施、市场改造、经营者转型、禽类屠宰厂(场、点)规划建设管理、禽类有关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维护等职责。

2.划定限制区域。市区中环线以内(东至老山路,南至南外环路,西至大庆北路-胜利西路-黑虎山路-秦集路,北至淝河路)为活禽交易限制区(以下简称活禽限制区)。活禽限制区内禽类交易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活禽交易,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宰杀活禽。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调整活禽限制区,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3.规范禽产品经营。禽产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和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禁止销售未经检疫检验、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禽产品,保持经营场所卫生整洁。

4.规范禽类屠宰。活禽集中屠宰厂(场)应当设置在活禽限制区外,建立禽类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屠宰,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禽产品出厂(场)应当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5.规范活禽交易。活禽限制区外活禽实行集中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每月10日为定期休市日。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实施物理隔离。活禽经营者应当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和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销售活禽,每天收市后和休市期间开展清洗消毒。

6.加强监督管理。农业、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定期单独或联合对本办法各项要求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禽类交易违法行为。发现疫情疫病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控制疫情疫病扩散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六、创新举措

一是划定活禽交易限制区,规定活禽限制区内禽类交易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活禽交易,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宰杀活禽。目前我市限制区范围是市区中环线以内(东至老山路,南至南外环路,西至大庆北路-胜利西路-黑虎山路-秦集路,北至淝河路)。

二是规范禽类交易各方责任,对各类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商场超市等柜台出租者,以及禽产品经营者、活禽屠宰厂(场、点)、活禽市场开办者、活禽经营者的责任分别详

细规定。

三是明确禽类交易专项路径,规定达到屠宰规模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辖区政府可予以适当补贴,中环线内市场开办者彻底关闭市场内活禽交易并对活禽交易区进行拆除改造的辖区政府可予以适当补贴,原中环线内合法从事活禽交易的经营者转型经营冰鲜禽产品或从事其他行业的辖区政府可予以适当补贴。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创新适合现代生活需求的新业态,支持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厂家直供等禽产品经营新模式。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计划

(一)大力宣传引导。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图文解读、新闻发布、公益广告、集中培训、张贴公告、发放一封信、签订承诺书等多种方式将禽类交易管理要求宣传贯彻到每一个市场开办者、每一户经营者,普及冰鲜禽类产品优势,引导消费者转变生活习惯和消费理念,主动选购“白条禽”“冰鲜禽”,形成绿色消费观念。

(二)推进办法落实。动员中环线内市场开办者、原活禽经营者立即行动,停止活禽交易,将原用于活禽经营、宰杀使用的设备设施(包括且不限于笼具、宰杀器具、脱毛机等)全部搬离市场。3月1日起,强化对中环线内各市场落实《办法》情况的巡查,鼓励各区通过网络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三)加快市场改造。督促中环线内各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加快对原活禽交易区进行改造,可因地制宜采取拆除装修、功能区域置换等不同形式实现改造目的,采取有效举措彻底消除活禽经营条件,在3月底前全部竣工投用。改造应符合《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等规范要求,并设置一定面积的冰鲜禽产品交易区。

(四)强化市场监管。农业部门要强化禽类集中屠宰厂(场、点)监督管理,规范检疫检验程序,严格落实净膛上市,上市产品应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下简称“两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市场销售的禽产品监管力度,督促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组织对市辖区中型以上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各类食堂开展集中检查,重点检查采购禽产品是否索取并留存“两证”,是否违反《办法》规定采购、饲养、宰杀活禽。城管执法部门加大对市场外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查处违规活禽交易。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蚌埠市区禽类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图文

《蚌埠市区禽类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一)制定背景活禽交易是我市农贸市场管理中的一项难题,既威胁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也影响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我市阶段性全面禁止城乡农贸市场活禽交易。2020年2月起,经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同意,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蚌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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