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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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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

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耕地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小学资办【20XX】XX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以下简称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当前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保护、提高耕地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利在当前、惠及子孙的实事工程。

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将本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

分工,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本项工作在全区顺利推进。 第三条 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中新增耕地表层覆土、耕地质量提升、“旱地改水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及违法用地复垦、临时用地复垦、污染土地修复、城市景观绿化等。

第四条 凡我区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进行耕地耕作层剥离工作。

有条件落实表土再利用的土地整治项目,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将表土再利用工程,纳入编制内容,提高新增耕地质量。

第五条 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由区土地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检查、指导以及竣工验收工作。

区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表土剥离的厚度一般在20-30厘米,实际剥离厚度应根据土质优劣、土层厚度等确定。

第七条 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由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法律义务,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成本。

第八条 根据“分类处置”原则,招拍挂项目、区级协议出让项目以及行政划拨项目等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属地街道负责在供地前实施表土剥离。

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特殊用地、村级发展留用地等建设占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自行负责实施表土剥离,也可委托属地街道负责实施。表土利用方向不明确的,可集中存放于政府指定处,统一调配。 第九条 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主要包括备案申请、审核、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表土剥离和再利用项目实施备案制,备案申请需说明项目名称、选址位置、用地规模、耕地类型、拟剥表土厚度及其土方量、表土储存点位置、剥离工程完成时间、使用方向等。

第十条 招拍挂项目、区级协议出让项目以及行政划拨项目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表土剥离告知书,当地街道在征地后、供地前提交备案申请,区国土资源分局凭表土剥离竣工验收意见办理供地等手续。

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特殊用地、村级发展留用地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表土剥离告知书,用地单位在供地前提交备案申请,区国土资源分局凭表土剥离竣工验收意见办理供地等手续。

第十一条 表土剥离实行街道属地管理,街道应明确分管领导,确定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表土剥离和再利用项目的组织实施、运输、存放点看护、表土进出库台帐登记管理等工作,并造册上报区土地整治领导小组。

街道应牵头做好与其他职能部门的相关协调工作。区城管、交通、交警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表土剥离实施过程中各类违法、违

规行为的查处。

街道作为表土剥离的实施主体,全面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及管理、建设进度、政策处理和后续管护等。

第十二条 根据各街道的要求,对表土的使用进行合理安排,协调好剥离与使用的关系。对暂时无法使用的表土由各街道选择适宜区块,设立1-2个剥离表土集中存放点,存放点的选址尽可能利用废弃园(林)地、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同时做好面积测绘、地质灾害评估及外围加固等措施。存放点应避离饮用水源,尽量避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地块,严格防止水土流失和渣土、垃圾等废弃物倒入,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30亩,并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街道或用地单位应根据就近、方便、经济等原则,安排优质表土用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表层覆土、耕地质量提升、“旱地改水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可跨街道使用。

暂无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表层覆土、耕地质量提升、“旱地改水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项目工程的,应集中统一到指定地点存放,调配用于违法用地复垦、临时用地复垦、污染土地修复、城市景观绿化等项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以不予剥离:

(1)经环保主管部门认定土壤污染严重的;

(2)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缺乏肥力、劣质表土不宜种植农作物的;

(3)区位条件、交通状况等不适合表土剥离的;

(4)其他不适合进行表土剥离的,包括土地违法行为造成无法实施表土剥离、面积小于5亩的零星地块等。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建立表土剥离和再利用专项补助资金,资金由财政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标准为3万/亩,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招拍挂项目、行政划拨项目表土剥离和再利用费用将直接纳入用地成本,区级协议出让项目由用地单位按耕地面积足额缴纳。其他委托实施项目,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特殊用地、村级用地由用地单位自行落实资金,纳入用地成本。

第十六条 资金以补助方式予以拨付街道,标准为3万/亩,补助资金用于表土剥离和再利用的全部费用(包括工作经费、政策处理费、勘测放样、方案编制、运输存放、竣工验收、日常管护、再利用等费用)。分三期支付,备案申请后拨付启动资金1万/亩,表土剥离验收后拨付1万/亩,根据集中存放点日常管理状况及利用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予以拨付1万/亩。项目结余资金可用于耕地保护。

第十七条 各街道要完善补助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北仑区(开发区)街道(乡镇)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北仑区街道(镇)小型工程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落实招标、监理等程序。区财政、审计、监察

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对未完成耕作层表土剥离、存放点表土管护不到位、剥离利用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未改正或者治理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街道在项目招投标、施工、验收过程中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弄虚作假、姑息包庇或知情不报、不查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自201X年XX月X日起施行。

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

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耕地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小学资办【20XX】XX号)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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