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资金信托合同
编号:
委托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受托人(乙方):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鉴于,
委托人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接受客户委托将客户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
受托人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的信托机构,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2、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本《 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本信托:指 资金信托。
4、委托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理财计划”管理人的身份代表“ 理财计划”全体投资者作为委托人。
5、受益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理财计划”管理人的身份代表“ 理财计划”全体投资者作为受益人。
6、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四条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运用风险申明书及委托人和受托人间的合同或协议,经双方同意应构成信托文件者。
8、信托专户:指受托人在广发银行 开立的本信托资金收付清算专用账户。具体见本合同第四条第3项。
9、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办理对公业务的正常营业日。 10、信托财产:指下列一项或数项财产的集合:
(1)受托人因承诺本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11、信托财产总值:本信托持有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及证券资产等财产的价值之和)。
12、信托费用: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有关费用,包括受托人报酬、代理清算管理费及其他信托管理费用,具体见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
13、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费用后的净资产值。
14、信托收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全部收益扣除交易佣金、开户费、过户费等交易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15、信托净收益:指信托收益扣除代理清算费用及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部分。 16、信托年收益率:指信托收益占信托资金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
信托年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资金×100%
17、信托年化收益率:指信托资金在实际投资运作天数满一年即365天的情况下可以取得的信托收益所占信托资金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
信托年化收益率=信托年收益率/实际投资运作天数×365
18、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本合同的规定对信托财产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 19、信托投资顾问:指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聘请的 ,由 对信托
资金的运用出具相关投资建议。
20、代理信托财产收付清算管理银行: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或其任何分支机构。
21、实际投资运作天数:指信托期间在到期日前的所有工作日。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优势,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资金的有效管理,以期取得一定收益。
第三条 信托类别
(一)本信托为委托人确定信托资金运用以及管理方式的集合(单一)资金信托。
(二)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交付
(一)信托资金系委托人代表“ 理财计划”投资者进行资金信托所交付给受托人的理财计划资金。
(二)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大写): 万元; 人民币(小写): 万元;
(三)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第五条 信托的成立及期限
(一)本信托自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全部到达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专户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的信托期限为 ,自本信托成立并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信托期限届满,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本信托可以延期,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由于信托期限届满、 等原因造成信托财产不能及时变现的,信托期限延长至受托人全部变现信托财产之日。
(五)委托人可根据情况以受益人收益率最大化为原则决定提前结束信托,但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受托人,此时本信托终止。
第六条 信托资金及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一)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的方式为:
(二)在信托资金及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过程中,受托人应遵循以下规定:
第七条 信托费用 (一) 信托费用的范围
信托费用是指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有关费用,包括受托人报酬、代理清算管理费及其他信托管理费用。
1. 受托人报酬及收取标准:
2. 代理清算管理费
本合同项下信托专户的资金由委托人及/或其任何分支机构代理进行收付清算管理,委托人将按信托资金总额的 收取代理清算管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3.其他信托管理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交易佣金、开户费、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2)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3)信托投资顾问费、评估费、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