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郑政办文[2016]56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6 【实施日期】2016.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
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政办文〔2016〕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7月26日
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1 / 4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2016年5月23日)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政〔2014〕9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5〕154号)有关规定,筑牢医疗保障底线,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河南省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同、社会参与; 2.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3.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与医疗保障制度、相关社会救助制度等有效衔接; 5.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医疗救助服务,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支出负担,保障城乡居 2 / 4
民基本医疗权益。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各县(市、区)要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4〕6号)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加快推进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二)合理确定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包括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含)到2倍(含)之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我市农村居民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由各县(市、区)审核审批医疗救助时参照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各县(市、区)可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逐步将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三)资助参保参合
1.对象范围:重点救助对象。
2.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
3.救助程序:每年5月30日前,县级民政部门将实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