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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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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 1、明文规定犯罪客体。

2、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透过物质表现来反映犯罪客体。

3、只指出作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体,从主体身上反映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 关系。

4、仅指出行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不是犯罪客体,而该法规所调整或保护 的社会关系则是该犯罪的客体。

5、通过描述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来表明犯罪客体。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2、有助于准确定罪。 3、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简单客体

犯罪客体分类 根据客体的重复性 主要客体 直接客体 复杂客体 次要客体 随机客体

根据客体是否具备物质性:物质性客体、非物质性客体 ·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可以将犯罪客体分为: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 犯罪的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它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 犯罪的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 犯罪的直接客体: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一)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1. 简单客体(/单一客体):某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2. 复杂客体: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包括:

(1)主要客体: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 关系。

(2)次要客体: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 系。

(3)随机客体: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 (二)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以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物质性为标准。 1. 对物质性犯罪客体侵害的标志:产生物质性的损害或威胁。 2. 对非物质性犯罪客体侵害的标志: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的形式。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的基本涵义:

(一)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三)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 对有犯罪对象的犯罪来说,犯罪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客体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 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的几个特征: 1. 法定性。

2. 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 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 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环境要件。 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共同要素。(必要要素)

行为对象等其他因素,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为某种犯罪的必要条件的,则是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非必要要素)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 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 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 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4. 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5. 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 刑法中行为的含义

(二) 刑法中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对被胁迫实施犯罪的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其行为受其意志和意识支配。。 (三) 言论能否治罪的问题 ·言论本身不成立犯罪。

·发表言论,如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可能构成犯罪。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1. 作为的概念

·作为: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2. 作为的实施方式 (二)不作为 1. 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2.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3. 不作为的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 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刑法条文没有将不作为表述为构成要件要素,但是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三)持有

持有: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时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核心地位 ·否定思想犯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客观性、因果性、侵害性、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构成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如果构成结果没有发生,该犯罪不能成立。 ·非构成结果: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的表现情况:

(1)存在于未遂犯或中止犯的中间结果。

(2)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中的、超出基本构成的构成结果之外的加重结果。 (3)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中的随意结果。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物质性结果: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 ·间接结果: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危害结果并非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及结果犯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具体表现为“一果多因”、“一因多果”。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 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八、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因素。 一、时间、地点和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二、时间、地点和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与民法概念不同) 二、意义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 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具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二者兼具。 三、程度

·影响因素:1. 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2. 精神正常与否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一、 年龄 二、精神障碍 三、生理功能丧失 四、生理醉酒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德国、日本):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一时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是否陷入无责任的状态,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 概念 二、类型

三、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四、特殊身份群体的刑事处遇

·未成年犯罪人、老年犯罪人、犯罪孕妇 第五节 单位犯罪 一、 概念 ·两个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问题。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二、处罚原则

·双罚制: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予以刑罚处罚。 ·单罚制:单位犯罪的,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单罚制中,转嫁制:只处罚单位;代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 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报的心理态度。 ·因素:罪过(犯罪故意、过失)、犯罪目的和动机。 二、意义

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 概念和构成要素 二、类型 (一)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二)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 概念 二、类型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预见+可能发生+轻信能避免”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第四节 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 不可抗力事件

·造成损害结果+主观上没有故意/过失+不可抗力引起 二、意外事件

·造成损害结果+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三、期待可能性问题

·期待可能性:根据具体情况乱,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四、严格责任问题

·严格责任: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 第五节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 双罚制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罚制 转嫁制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

第五章犯罪客体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1、明文规定犯罪客体。2、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透过物质表现来反映犯罪客体。3、只指出作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体,从主体身上反映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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