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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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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皖政秘[2014]14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18 【实施日期】2014.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皖政秘〔2014〕147号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为圆满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省政府决定,2014年继续对16个市政府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按照“综合考 1 / 5

核、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简便易行”的原则,强化绩效考核,褒奖改革创

新,提升政府效能,努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考核内容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结合各地基础条件,继续将16个市政府的目标任务指标分为4类进行考核。一类市:合肥、马鞍山、芜湖、铜陵市;二类市:淮北、蚌埠、淮南、滁州、宣城、池州、安庆市;三类市:亳州、宿州、阜阳、六安市;四类市:黄山市。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评价两个方面。

工作目标任务设经济发展、提质增效、生态建设、社会建设、民生改善5个类别50项考核指标。突出质量效益在经济发展中的导向作用,更加重视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改善,新增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单位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降低率、城市空气质量、质量工作、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防震减灾工作、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安全生产8项考核指标,完善了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降低、交通运输建设和治超工作、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新增就业人数、食品药品安全5项考核指标。 工作评价设工作落实情况、政风评议、群众满意度、依法行政、应急管理5项考核指标。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 三、考核计分方法

(一)工作目标任务。50项考核指标,满分100分。其中,地区生产总值等指标,由省统计局运用功效系数法按静态占30%、动态占70%的比例进行计分;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等指标,根据责任目标实际完成程度,运用功效系数法进行计分;农业产业化 2 / 5

等指标由省有关单位按下达任务完成数计分。

(二)工作评价。5项考核指标,满分20分,由相关单位直接评分。 以上两项考核内容得分相加为各市政府综合得分。 四、考核程序

(一)各市自查。各市政府对2014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于2015年3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省政府(书面报告并附表格,分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统计局,各5份)。

(二)部门复核。承担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的单位于2015年3月20日前向省政府办公厅、省统计局提供各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得分和有关数据。省有关单位复核、计分,于2015年4月10日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供以下得分: 1.工作目标任务得分(省统计局)。

2.工作落实情况得分(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 3.政风评议得分(省政府纠风办)。 4.群众满意度得分(省统计局)。

5.依法行政得分(省法制办、省司法厅、省政务公开办)。 6.应急管理得分(省政府应急办)。

7.落实编制管理规定扣分情况及说明(省编办)。 8.落实水利建设任务扣分情况及说明(省水利厅)。

9.“一票否决”情况(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监管局)。

(三)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对各市政府的考核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四)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会议研究的意见, 3 / 5

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考核结果运用

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前8名的市政府,为“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先进单位”,由省政府予以通报,并各奖励20万元,同时以奖代补6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由省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下拨,一律用于公共服务或民生工程项目建设。 六、组织领导

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在常务副省长任组长、有关副省长和秘书长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副秘书长及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法制办、省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职责:统筹谋划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审核省政府考核项目、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案;督促检查绩效考核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研究考核结果,提出意见建议。

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督查室,负责考核日常工作。 七、考核要求

(一)确立科学发展理念。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务实的政绩观、正确的利益观,坚持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发展,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 (二)严格考核原则。强化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主体地位,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越级对县(市、区,含直管县)考核,一律不得组织单项考核。

(三)加强审核把关。承担考核工作任务的单位,于2014年9月底前将考核方案(包括指标设置、分值依据、数据来源等)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和要求 4 / 5

抓好落实,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附件:2014年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及权重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8日

附件:

2014年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及权重

类 别 经 济 发 展 序 号 指 标 1 权 重 一类市 二类市 三类市 四类市 提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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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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