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法学本科、20经管专、24法律事务专科--经济法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B 2.A 3.D 4.C. 5..B 6.D 7.D 8.C 9.C 10.A 11.C 12.C 13.C 14.D 15B 16.D 17.C 18.D 19.A 20A 二、多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多选、错选的不给分) 1. ACD 2.ABCDE 3.ABCD 4.ABCDE 5.ABCDE 6.AD 7.ABCD 8. AB 9.ABC 10.ABC 三、简述题(本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公司设立条件,分有限公司(包括普通有限公司、一人公司以及其他特殊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等不同情况: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50人);(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3分)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3分) 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无特殊规定的,适用关于一般有限公司的规定。(2分)
其他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公司的设立,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无特殊规定的,适用关于一般有限公司的规定。(2分)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2分)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2分)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2分)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2分)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2分)
3、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每条2分,答出5条即可得10分,满分不超过10分) 四、案例分析题(本题共3小题,每题10分,共30分。)(答出基本要点、分析不充分的,酌情给分) 1、答题要点:
1)张某、李某对亏损的分摊方案不能能否对抗合伙债权人某厂,因为这个方案是合伙人内部之间的协议,仅具有内部效力。(2分)
2)王某退货程序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有三种形式:声明退伙、强制退伙和法定退伙,本案中王某的情形不属于强制退伙和法定退伙,但其行为也不符合声明退伙的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见,王某退货程序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4分)
3)王某不能以退伙为理由拒绝负担合伙债务,因为其声明退伙不符合法律规定,其退伙行为无效。(2分)
4)王某欠渔场的债务和对合伙的债务清偿顺序遵循双重优先的原则,即以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2分)
(每小题仅作出判断,回答是或不是、能或不能而未解释原因的,得1分。) 2、答题要点:
“消费者”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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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2分) 《产品质量法》:将产品用于生产消费、生活消费和社会消费的组织个个人。(1分) “欺诈”的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分)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1分) 1)积极标准:(2分)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2)推定标准:(2分)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3、答题要点:
不正当竞争是在商业领域内所进行的侵犯他人正当权利的非法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分)
本案洗涤用品的经营者韩森寨供应站,采取刊登广告的方法宣传自己经销的商品,本无不当,但其同时又以警示语言提示消费者不要使用有色洗衣粉。尽管此广告泛指勿用有色洗衣粉,非专指特定的山丹丹牌粉红色洗衣粉,但广告警示语言明显是对包括山丹丹牌洗衣粉在内的有色洗衣粉的诋毁,使消费者对有色洗衣粉产生误解、怀疑,直接影响山丹丹牌洗衣粉的销售。此行为具有广告人为自己的商品找到市场,打开销路,排挤他人产品的性质,其结果是导致拥有知名商品山丹丹牌洗衣粉的西安日化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韩森寨供应站的行为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分)
作为广告的经营者广告促销公司、广告发布者消费者导报社,明知广告内容的不真实性,仍为代理、发布,致使媒介传误,违反我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规定,从而帮助广告人韩森寨供应站实施和完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分) (要求责任归属正确,原因分析清晰,法律适用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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