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民法相关制度 ——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题 型 单选 *1 多选 *1.5 案例 合计
本章主要容
2012 A 3题 2题 13分 19分 2013A B 3题 2题 12分 18分 2014 B 3题 1题 14分 18.5分 2015 A/B 3题 9分/14分 12分/17分 A 3题 2题 1题 1题 12分 14分 16.5分 17.5分
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
本节考点知识树
一、合同法的调整围(财产关系) ★
适用 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包括:政府采购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不适用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了解)
类型 划分标准 考查点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了名称和具体规则 无名合同参照适用最接近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对价义务 单务合同:赠与合同 实践合同:保管、定金、自然人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要件 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质押合同
三、合同相对性 ★★★(15年案例考查) 【考点提示】
1.基本原则: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
(1)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2)涉他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性:债权人——债务人 第三人
无论第三人地位如何,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1)合同的保全(债的保全)
代位权: 债权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
(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对买受人继续有效
(3)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与分包人连带责任
本节小结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本节考点知识树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简单程序:
复杂程序: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 (一)要约
1.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 ★
要约 含义 判断要点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1)容具体明确 示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1)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都是要约要约邀请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邀请 (2)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要约的效力(理解)
(1)生效 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要约的撤回:生效之前 要约的撤销: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2)撤回撤注意:不可撤销的要约 ★★ 销 ① 规定了承诺的期限或明确表示本要约不可撤销;如上例中,规定了承诺的期限,要约不可撤销。 ② 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而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3)失效 承诺期满未作承诺、要约撤销、要约拒绝、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变更(理解) ★★ 变更 含义 法律效力 实质性对合同主要条款新要约 的变更 变更 非实质性非主要条款的变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变更 更 外,该承诺有效,容以承诺为准 ※合同主要条款: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的方法
2.承诺迟延与迟到★★ 迟延(迟发迟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新要约, 承诺迟延与迟到 到) 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接受 迟到(未迟发迟在承诺期限发出,通常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迟到——承到) 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
3.承诺的效力(理解)
承诺生效 到达主义: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一般而言,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 承诺不可撤销 承诺撤回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诺成、不要式合同: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时间、地点: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 2.书面合同:签订成立 时间与地点 (1)合同书签订——合同成立。 (2)异时签字盖章的——最后一方完成时,合同成立 3.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签书面合同 ——当事人未签书面合同,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
三、格式条款
掌握:格式条款的无效 ★★
1.具有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亦属无效。
四、缔约过失责任(了解)
1.前提: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被撤销或无效 构成要件(与违约责任区别) 2.时间: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3.结果: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具体类型 (了解)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节小结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略,参见第二章)
有效合同 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即生效 无行为能力人单独订立的合同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无效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有效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本节考点知识树
一、合同的履行规则
【掌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
顺序:协议补充——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按合同法规定
不明确的容 合同法规定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 履行地点不明确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动产:卖方所在地) 履行期限不明确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确
【考点提示】 注意“履行义务一方”应当根据具体的合同来判断!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类型 主当事人 主事由与方式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 双务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主方式:中止履行——及时通知对方,对方若:
提供担保——应当恢复履行
不提供担保,也未恢复履行能力——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