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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土海公园配套经营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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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土海公园配套经营类项目

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

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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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鉴于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简称:甲方)经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批准,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 作为莆田市秀屿区土海公园配套经营类项目(简称:本项目或项目)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受让方(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项目经营权出让事宜达成一致,于2016年 月 日在 (地方) 共同签订莆田市秀屿区土海公园配套经营类项目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合同主体

甲方:指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指甲方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的中标人,即 。 2、本项目:指莆田市秀屿区土海公园配套经营类项目。 3、建设期:指自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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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运营期:指自公园正式开园之日至本项目合同签订满20年为止的期间。

5、评估价格:指招标前甲方委托的评估单位对本项目中乙方所承建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费用的估算金额。

6、出让合同:指甲、乙双方通过协商所达成的法律文件,包括本合同及为解释执行、调整本合同而签订的所有附件和其他文件。

7、经营权:乙方对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中标人投资建设运营内容”进行自主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利。

8、经营期限:指从乙方签订合同获得本项目经营权起算,至甲方按合同约定收回经营权为止。

9、经营权费用:指在经营期限内,乙方因获取本项目经营权应支付给甲方的相关费用,具体金额按照中标价及合同约定的调价机制计算确定。

第二条: 合同背景

土海湿地公园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环城北路北侧。公园整体规划东西向1.2公里,南北向2.1公里,南至环城北路,北接登加头,东接新村,西毗莆港路,总面积2平方公里。湿地公园游览区用地划分为七大功能区,分别是入口景观区、休闲娱乐区、科普区、科研区、接待区、湿地净化展示区、隔离林带。

为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创新投融资和运营管理机制,丰富土地湿地公园的服务内容,带动土海湿地公园人气和影响力的提升,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经秀屿区人民政府批准,将土海湿地公园配套经营类项目经营权有偿出让给社会资本进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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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项目概况 1、用地范围

土海湿地公园配套项目用地面积约195亩,项目红线详见附件1。其中,本次出让经营权的经营类项目用地面积为135亩(包括77亩的陆域和58亩的水域);用于建设广场、停车场、园路、公共建筑等基础设施的非经营类项目用地面积为60亩。

2、项目规划设计及建设方案要求

本项目拟出让经营权的经营类项目用地面积约135亩,拟建经营性建筑物面积(含管理用房、餐厅、商店等附属建筑面积,但不包括海洋馆、儿童乐园等游乐场地面积)不得超过2500㎡,建筑物数量不得超过12处。

甲方不提供经营类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由乙方对项目进行规划设计,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包含建筑平面图及外立面图等)必须报甲方同意并报相关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乙方须合理规划游乐项目分布,项目建设必须至少包括下表1中所列的10项全新游乐设施,且设施建设规模不得低于下表1所列标准,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报相关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针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须进行修改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方案修编工作。

表1:土海湿地公园(一期)配套经营类项目拟建设施项目 序号 1 2 3 设备或设施名称 丛林飞鼠 飞行表演塔 太空漫步 第4页,共33页

建设规模 30m*45m 高32m 10部车 数量 1 1 1

4 5 6 7 8 9 10 摩天轮 激流勇进 水上乐园 大摆锤 豪华碰碰车 神州飞碟 花果山漂流 高42m 2座x4车 占地10亩 23座位 15部车 23m*33m 1 1 1 1 1 1 1 3、经营类项目投资规模

本项目中标人所承建经营类项目工程总投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包含下文所述的379.15万元公共基础设施工程费用),中标人应在正式开园之日前完成5000万元投资,经营类项目工程总投资额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最终依据相关设备采购及建筑安装工程结算金额予以认定(需提供设备清单及有效发票和工程结算凭证等)。

若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后经认定经营类项目工程总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按要求在限期内追加投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整改通知7天内(含7天)向甲方提交整改承诺函或者关于投资额未达到5000万元的说明,如构成违约的,将按照本合同违约条款的相关约定处理。

第四条: 保险

在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合同约定的对本项目建设、运营与维护的自主经营权利,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与本项目建设、运营与维护相关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须根据本项目工程建设、运营与维护的实际需要,购买相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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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土海公园配套经营类项目

莆田市秀屿区土海公园配套经营类项目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厦门天和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第1页,共33页甲方: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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