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辖区畜禽
养殖区域划分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齐政办发[2014]65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8 【实施日期】2014.09.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辖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规划》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4〕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辖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齐齐哈尔市辖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规划及图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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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辖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规划
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遏制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推进质量效益型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辖区畜禽养殖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我市实际情况为基础,以实现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生态市建设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扎实、持久地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我市近期、中期、长期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城市化、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确保嫩江流域水环境功能的原则下,兼顾其他环境功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二)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因地制宜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并进行分级管理。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养殖区划分考虑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在保证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实现资源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2 / 3
物防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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