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多选)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安全事故救护单位。
59、应急预案编制后应报施工企业审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为安全报监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市)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部门备案。
60、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 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定期举行应急预案演练。 61、隐患是指潜藏着的祸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被人们发现或被人们忽视的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意外变故或灾害。全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经营单位难以排除的,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 隐患就是事故,已成为安生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管理理念。
61、触电事故:触电后时、正确的抢救,是触电急救成败的关键。 6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指企业及企业内部各层次所形成的安全生产 度。(单选)
63、施工现场(包括分包单位)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任务和其他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目标、任务和其他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都能做到有人管、有人监督、 有人实行,真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管理要求:2有相应的生产责任;3各项工作要求能够落实到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无遗漏;4安全产责任合理、有效,目标明确;5进行责任交底,签字确认;6有对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的管理机制,考核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明确,措施能够落实。
6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有监管机制给予保证。 6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三大措施之一
67、施工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进行培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8、安全生产检查不仅仅对“物的安全因素”进行检查,也应对“人”的安全因素(80-90%)进行检查,安全生产检查的最终目的是消除隐患。
6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事故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判断:企业负责人一小时——主管部门2小时——);发生日起发生之日起7日内,补报。
70、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2%;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71、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P98
7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多选)
7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按施工进度支付。
74构,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75、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满足: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
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6、同时规定“三类人员”具备的学历、职称、阅历、执业资格条件如下:P104 (1)企业主要负责人: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法定代表人除外);
77、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8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78、在确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设置的基础上增加了如下特种作业工种: (1)建筑焊工;
(2)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3)桩机操作工; (4)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5)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79、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4点) P106
80、在特种作业的人员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8点) P106 8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后的考核管理既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有关规定进行的考核,也包含用人单位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用人单位考核包含建筑租赁单位、劳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多选)
8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情况计入个人工作档案。
83、社会保险是一种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保险制度。
84、就社会保险的特征而言,它的客观基础是生产劳动领域存在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85、社会保险的性质而言,首先是保障性;第二法定性;第三是互济性;第四是福利性;第五是普遍性。
86、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工伤保险条例》,同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列)的决定》,同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自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8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制【2009】87号) 10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5)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88、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多选)
89、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90、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谁签字)
91、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谁交底)
92、专项施工项目及企业内部规定的重点施工工程开工前,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93、施工管理人员及各条线管理员应对新进场的工人实施作业人员工种交底。
94、作业班组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班前交底。
施工现场应对安全技术交底管理提出要求。具体要求有:(5点) P120 113、规范性文件规定,列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的深基坑工程是: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95、所谓深基坑工程的前期安全管理是指工程施工前安全管理的准备工作。前期工作的主导单位是建设单位。
96、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应当对深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相邻建筑(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和隐蔽工程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97、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涉及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监测单位和建设单位,这一阶段的主导单位是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117、当基坑施工深度达到2m时,对坑边作业已构成危险,应当按照高处作业和临边作业的规定,搭设临边防护设施。
98、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者基坑堪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监测任务。
99、深基坑工程监测应从基坑开挖前的准备工作开始,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毕为止。监测范围应包括:有地下室或者地下结构的建(构)筑物基坑及基坑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周边环境等。
100、《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简称《导则》)
101、该《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02、《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者搭设跨度超过18m,或者施工总荷载15kN/㎡,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