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相关政策汇总列表
序号 1 政策 类别 光 伏 电 站 电 价 及 补 贴 政策内容 浙江省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Ⅲ类地区,标杆上网电价1.0元/千瓦时 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等环节)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国家根据光伏发电发展规模、发电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逐步调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以促进科技进步,降低成本,提高光伏发电市场竞争力。 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上网标杆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 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 163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 1638号 备注 2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 163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 1638号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13]390号 4 5 6 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贴资金继续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以下简称《办法》)管理。为加快资金拨付,对有关程序进行简化。 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 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元/千瓦时 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3〕49号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7 8 9 10 11 12 建设光伏或者利用光热发电项目利用太阳能的,可以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项目资金补助。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给予补助。 光伏电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站的收生能源法》及配套政策的执法费规定 监察。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太阳能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光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 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光伏 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自发自用光 电量、电价结算和补助金额等伏 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检电 查。弄虚作假的视同价格违法站 行为予以查处。 的 对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按照结 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算 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办 额结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法 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应用。 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 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 压电网且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关 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于 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 光 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伏 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则电 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站 核意见,或对于不具备接入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 1638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24号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号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号 13 接 入 电 网 的 规 定 14 15 16 关 于 光 伏 电 站 的 土 地 政 策 件的项目说明原因。 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涉网设备必须通过检测论证。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 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并简化程序。 对利用滩涂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号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24号 浙江省发展光 到2015年,全省确保新建成未利用土地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指还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未利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用的实施意见 土地,包括浙政发〔2013〕49号 难利用的土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17 伏电站2000兆瓦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的目标 达到2500兆瓦装机规模 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见 浙政发〔2013〕49号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号 18 光 伏 电 站 的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19 20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未纳入补贴目录的光伏电站项目不得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向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应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取得同意立项意见。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号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号 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 21 光 伏 电 站 的 项 目 建 设 规 22 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光伏电站建设、调试和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及事故,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能源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现关键设备批量质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号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号 定 23 24 分 布 式 光 伏 电 站 的 电 价 及 补 贴 25 26 27 量问题,项目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视情况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 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等环节)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国家根据光伏发电发展规模、发电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逐步调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以促进科技进步,降低成本,提高光伏发电市场竞争力。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0.42元/千瓦时(含税),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上网标杆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 申请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按照程序完成备案。具体备案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 163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 163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 1638号 2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 1638号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