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在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装饰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设计(以下简称装饰工程设计)。
第三条 设计文件的编制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相关的规范、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另有要求的,宜结合本规定与其要求进行文件编制,但均应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关于设计说明书和图纸应表达的内容、深度等要求,是考虑一般性建筑装饰工程而编制的。在进行一项具体的装饰工程设计时,通常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按照本规定相应内容的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当工程项目中有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时,则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补充和增加相关内容并编入设计文件中。
第六条 设计前应进行调查研究,消化建筑设计图纸(包括建筑、结构、水、电、空调等),搞清与装饰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在认真分析相关专业图纸的基础上,对已建成的建筑物应进行实地踏勘。
第七条 本试行规定的解释权在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第二章 设计文件的内容与深度
第八条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比较复杂的大型装饰工程应增加初步设计阶段。
第九条 方案设计应根据方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应达到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满足工程估算的要求。方案设计的具体内容与深度应与甲方商议确定。
第十条 初步设计是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加以深化后,整体设计接近实施阶段的设计文件,只需经过局部深化设计,便可达到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初步设计的具体内容与深度应与甲方商议确定。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已批准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扉页、图纸目录、设计与施工说明、图纸等。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以楼层或功能分区为编排单位。各专业分别编制与装订。小型装饰工程也可将各专业图纸综合编制在一起。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能据以编制施工图预算及施工招标之用;
2.能据以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 3.能据以进行施工和安装;
4.能据以进行工程预、决算和工程验收。并在工程验收时作为竣工图的基础性文件之用(竣工图一般由施工单位完成)。
第三章 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 (一)图纸目录 1.图纸目录应包括序号、图纸名称、图号、电脑档案号等,当图纸比较多需分册装订时,每个分册均应有全册目录。
2.如有选用标准图时,应先列新绘制图纸名称,后列标准图名称。 (二)施工图说明
施工图说明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1.本装饰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设计依据及现行有关技术法规。
2.根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说明装饰工程设计的工程概况,其内容一般应包括装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装饰工程范围、建筑面积、装修等级等。
3.设计说明(包括需要特别交代的设计说明)
对防火、防潮、防水、消声、抗震防震、防静电、防腐蚀、防尘、防辐射等特殊要求的说明。特别是在消防设计说明中,应包括项目的建筑类别、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的划分,防火门、消火栓的设置、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等需用文字交代的内容。
4.四新说明
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中需要特别交代的内容,包括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作必要的说明。
5.图例说明等。 (三)装修表和材料表
1.装修表为用表格形式表达房间和各部位地面、天花、墙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及其他装饰用材和需要交代的特殊做法。
2.材料表应注明主要装饰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颜色、燃烧性能等级等。
(四)门窗表
用表格形式表达的门窗分类、型号、尺寸、五金配件数量等。 (五)平面图
1.大型装饰工程的平面图可能包括平面布置图、墙体定位图、地饰图、家俱布置图、立面索引图、防火分区及防火墙。防火门、消火栓等布置图等。
2.平面图中应表示的内容 (1)柱网和承重墙、柱的轴线与其编号。柱网轴线编号应与建筑设计图一致。 (2)房间名称要注全,建筑条件图中标注的房间、走道、管井等部位的名称均应保留,相同功能的房间可加注序号如:办公室(一)、办公室(二)、会议室(一)、会议室(二)等……。大型建筑可在比例较小的总体图中用编号标注房间。如001、005……另编房间名称与编号对照表。 (3)室内外地面标高和各层楼面装修面层(即建筑面层)标高。为方便装修施工,各楼层建筑标高可定为0.00,写在标高线之上,而将相对于±0.00的标高写0.00 在标高线之下,如中,表示本层楼面建筑面层假定标高为0.00;本层12.楼面建筑面层相对于全±0.00的标高为12.20,其它装饰造型等的标高,包括天花标高,均为自所在层建筑地面算起的高度,可表示为 7.80 1.10……等。 (4)墙体厚度与材料种类应注明,亦可用图例表示,并标注墙体定位尺寸。 (5)地面材料种类、地面拼花及不同材料分界线应予表示。 (6)卫生洁具、水池、台、柜等固定建筑设备和家具的尺寸、定位以及详图索引。 (7)建筑平面较大时可分区绘制,但需在各分区平面图的一角绘出组合图,并表示分区编号和分区部位处轴线编号。 (8)指北针,可只在首层平面或主要平面图中表示,一般放在图纸的右上角。 (9)有关节点详细或局部放大图的索引。 (10)楼梯上下方向示意。 (11)门的编号及开启方向。 (12)防火分区、消防通道、防火门、防火卷帘、消火栓等防火设施。 (13)地面上的电源插座、通讯插孔、地面灯饰等用电设施。 (14)活动家俱布置及盆景、雕塑、工艺品等的配置。 (六)天花布置图 天花布置图应表示的内容与要求如下: 1.柱网轴线及其编号应齐全,并与建筑设计图一致。 2.房间名称应注全。并应标注天花底面相对于本层地面建筑面层的市局。 3.天花造型尺寸定位及详图索引。 4.天花灯具(包括火灾或事故照明)、风口、喷淋头、火灾探测器、扬声器、挡烟垂壁以及疏散方向标志牌等。 (七)立面图 1.立面图包括外立面和室内立面,一般外立面和室内房间或公用空间各方向的立面均应画全。无特殊装修要求者亦可不画立面图,仅在装修表中予以交代。 2.立面图中应表示的内容 (1)轴线与其编导轴线和外包尺寸。 (2)室内外高差尺寸。 (3)墙柱面装饰造型、花台、栏杆、台阶、线角等的尺寸及其它尺寸定位,节点详图索引等。定位尺寸一般应与轴线发生关系。 (4)门窗标高和高度应分别注明。
(5)墙柱面上的灯饰、电源插座、电源开关、通讯插孔、空调控制器等的定位。 (6)立面装饰材料名称,材料分块尺寸及节点索引。
(7)室内立面应将相应部位的天花剖面一并画出,并标注天花造型部分的尺寸与标高。
(8)固定在墙、柱面上的各种挂画、壁毯等装饰艺术品的尺寸和定位。 (八)剖面图
1.剖面图包括表示空间关系的大剖面图和表示墙身构造的墙身剖面,以及为表达设计意图所需要的局部剖面。大剖面应剖在室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
2.剖面图应表达的内容 (1)标高尺寸。
(2)装修材料图例应表示出来。
(3)楼板、梁等结构件的尺寸一般应严格按结构图或实际情况画出。 (九)局部放大图和节点详图
1.局部放大图和节点详图应表示出轴线位置,相邻部位可用剖断线或虚拟的总断线断开。施工中的关键部位、需要重点表达的部位,均应绘制节点详图。
2.节点详图的索引和详图编号应有可追溯性。 (十)图纸签署与盖章
1.图标中的设计负责人、设计人、制图人、校对人、审核人、审定人签署应完整,(其中设计与制图、设计和设计负责人、审核与审定可以是同一人签署)。
2.每张图纸的签署人不得少于三人,包括设计人、审校人和审定人。 3.有多专业配合内容的主要图纸,应由各有关专业设计人进行会签。 4.每套施工图封面、每张施工图均应盖有设计单位的设计专用章。设计专用章中应有设计单位名称、设计资质等级,设计证书编号。
5.每套施工图的封面,每张施工图均应标注设计出图日期(年、月、日)。 第十三条 室内给水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 (一)图纸目录
先列新绘制图纸,后列选用的标准图或重复利用图,图纸目录应包括图纸名称、图号、电脑档案号、张号等。 (二)设计说明
一般应在设计图纸之前有一个设计总说明。设计说明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与施工说明、使用图例等。在设计图纸中有需要特别说明的,可在每张设计图纸中加附注说明。 (三)平面图
绘出底层及标准层主要轴线编号,底层平面标出给排水管道进出口与轴线位置尺寸和标高。
复杂部份如开水间、卫生间、给排水设备及管道较多的地方,绘出局部放大平面图。
当建筑物内用水点较多时,分别绘出各层平面卫生设备、生产工艺用水设备位置(并注明名称或编号)和给排水管道平面布置图。 (四)系统图
按一定比例分别绘出各种管道系统图,图中表明管道走向、坡度、管径、进出口的(起点、末点)标高,各系统编号、各楼层卫生设备和工艺用水设备的连接点位置和标高。 (五)局部设施
当建筑物内有提升,调节或小型局部给排水处理设施时,单独绘出其平面、剖面及详图或注明引用的详图或标准图号。 (六)详图
凡管道附件、设备、仪表及特殊配件需要加工又无标准图可利用时,应绘制详图。
(七)与装饰及其它专业的配合
1.若原有卫生间等用水点排水点在装饰设计中未变动,可接原土建的设计图施工,装饰给排水可不出图。
2.经消防设计的喷淋喷头平面布置须在天花图上作,避开灯具及风口等位置,既考虑装饰美观的要求,又保证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3.卫生间、厨房、海鲜池、水景、吧台等用水点,装饰给排水设计需作预留给水点及排水点,包括管径、位置、坡度、埋深等。
4.在装饰平面图标明消火栓位置、型号等。 第十四条 室内电气工程施工图设计 (一)图纸目录
先列新绘制图纸,后列选用的标准图或重复利用图。 (二)设计说明
一般应在设计图纸之前有一个设计总说明。设计说明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与施工说明、使用图例等。在设计图纸中有需要特别说明的,可以每张设计图纸中加附注说明。
(三)电力工程施工图设计 1.电力平面图 (1)图纸内容
A.出电力平面图、画出轴线、主要尺寸、工艺设备编号及容量、进出线位置等。
B.配电箱、开关、起动器、线路及接地平面布置;注明编号、配电箱总容量、型号规格、保护管径、安装高度和敷设方法;两种以上电源的配电箱应冠以文字符号区别。
C.不出电力系统图时,必须在平面图上注明自动开关额定电流和熔丝电流。 D.引见标准安装图编号、页次、施工说明。 (2)设计说明
设计说明中应交代电源电压、引入方式、导线选型和敷设方式、设备安装高度、接地或接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