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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
为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质量,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GB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等技术标准,制定本审查要点。
一、总体要求
1、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水利部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3、贯彻国家新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4、遵守保密制度,廉洁从业,客观公正。
5、认真落实有关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要求,切实把握水土保持方案质量。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技术审查:
(1)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选址选线未避让《水土保持法》规定区域的,或无法避让《水土保持法》规定区域,方案没有提出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围要求的;未避让《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规定应避让区域的。
(3)选址选线比选方案从水土保持角度明显优于推荐方案,无明显制约因素的。
(4)主体工程布局明显不利于水土保持的。 (5)工程扰动面积明显超过合理围的。
(6)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没有综合利用方案的;确需废弃、没有落实存放地的,或存放地设置不符合规要求的。
(7)取土场地未落实,或取土场设置不符合规要求的。 (8)水土保持措施有重大遗漏或者明显不合理的。
(9)地点、名称、重要数据、图表等非技术性错误超过5处的。 (10)报告书编制质量差,评审会打分低于70分的。 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赋分标准见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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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书各章审查要求 1综合说明 审查重点:
是否高度概括、简明扼要地反映方案的主要容。 具体要求如下: 1.1项目概况
1.1.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应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 1.1.2项目基本情况
应明确项目位置,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项目组成,占地面积,土石方挖方(含表土剥离量)、填方(含表土回覆量)、借方、弃方和表土剩余量,建设生产类项目还应说明年排放灰渣量、矸石量、排土量、尾矿量等,取土场和弃渣场数量,拆迁(移民)安置,专项设施改(迁)建,开工与完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投资,项目法人等。 1.1.3项目前期工作及方案编制情况
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查及审批情况;前期工作相关文件取得情况。
简要说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过程。 1.2项目区概况
应说明项目区地形地貌、气候类型及主要气象要素、主要土壤、植被类型与林草覆盖率、在全国土壤侵蚀类型区划中所处的类型区名称(至少到二级类型区)、水土流失类型与强度、容许土壤流失量、涉及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名称。
1.3防治标准及目标值
应明确方案执行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和目标值。 1.4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
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评价结论、方案比选的分析评价结论、推荐方案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结论(包括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弃渣(土、石)场和取土(石、料)场设置、施工方法等),明确对主体工程设计的要求。
1.5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围
应明确防治责任围,包括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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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应明确扰动地表面积,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包括治理成果),弃渣量,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新增水土流失量及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和部位;简述水土流失主要危害。
1.7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与措施总体布局
应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分区概述防治措施布设、主要工程量。 1.8水土保持监测
应说明监测容、监测时段、监测方法和定位监测点布设情况。 1.9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应说明水土保持总投资,工程、植物、临时措施费,独立费及其中的水土保持监理费、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跨省项目应分省明确措施费和补偿费。
应明确方案实施后设计水平年防治指标的可能实现情况和
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整治扰动土地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量。
1.10结论与建议
从水土保持角度明确项目建设是否可行,简述对下阶段工作的建议。 综合说明后应附方案特性表,表式见附录2。 2编制总则 审查重点:
(1)方案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是否明确; (2)编制原则是否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 (3)编制依据是否充分、有效;
(4)编制阶段、设计水平年、方案服务期、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确定是否符合技术规规定。
具体要求如下:
(1)编制总则应分方案编制的目的与意义、编制依据、水土流失防治的执行标准、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编制阶段和方案设计水平年五节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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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案编制阶段应同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相一致,补报方案应根据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的资料和工程实际编制。
(3)建设类项目设计水平年应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建设生产类项目应为主体工程完工后,投入生产之年或
后一年。方案服务期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计算,建设类项目方案服务期至设计水平年,建设生产类项目应结合首采区、排矸场、初期灰场等开采或使用年限确定,原则上不超过8年。
3项目概况 审查重点:
(1)项目组成、各组成部分的建设容介绍是否清楚;
(2)工程特性、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反映了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全部容; (3)工程占地的性质、类型和数量是否明确; (4)土石方挖、填、借、弃介绍是否清楚。 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概况应分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成及布置、施工组织、工程占地、土石方及其平衡情况、工程投资、进度安排、拆迁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八节编写。
(2)地理位置应明确项目在行政区划中所处的位置。点型工程介绍到乡级,线型工程应说明起点、走向、途经县级名称、主要控制点和终点。
(3)项目有依托关系的,应加以说明。依托其他项目弃渣、取土的,应附意向书。应说明依托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情况,未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审时应提出编报的要求。
(4)火电、采矿、冶炼、化工等用水量和排水量大的项目 还应介绍水量平衡情况。
(5)水土保持评价中对工程占地、土石方量、弃渣场、取土场等有增减的,应说明增减情况。
(6)表土的剥离、回覆应单独平衡,并应分别计入挖方量、填方量。本项目剩余表土不作为工程弃方,应设置专门堆放场地保存,并布设防护措施,提出利用方向。
(7)拆迁(移民)安置、专项设施改(迁)建应说明容、规模和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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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区概况 审查重点:
(1)概况介绍是否全面、清楚,数据是否为近期资料、系列年限是否满足要求;
(2)具体容是否符合实际、是否突出与水土保持相关容; (3)是否存在影响项目建设的环境问题。 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区指项目建设区及周边区域,点型工程按乡(镇)或县级行政区域确定,线型工程按县或地市级行政区域确定。
(2)项目区概况介绍应满足分区、水土流失预测与水土保持措施布设的需要。
分节容要求如下: 4.1自然条件 4.1.1地质
简述项目区地质构造、岩性、地震烈度等;说明工程占地围地下水埋深、不良工程地质情况(含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
4.1.2地貌
简述项目区地形特征和地貌类型,说明工程占地围地面坡度、高程和地表物质组成等情况。
4.1.3气象
简述项目区的气候类型,多年平均气温、大于等于10℃积温、年蒸发量、年降水量、无霜期、风速与主导风向、大风日数,雨季时段,风季时段,最大冻土深度,并说明资料来源和系列长度。
4.1.4水文
简述项目区所处的流域,主要河流、湖泊的名称和水功能区划情况等。 4.1.5土壤
简述项目区土壤类型;说明占地围表层土壤厚度,定性说明土壤质地、土壤可蚀性等。
4.1.6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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