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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荣斌《刑事诉讼法》(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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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才电子书 www.100xuexi.com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时,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案件。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以便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

(2)强制措施的严格限制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应慎重,应当尽量不用或少用强制措施。对于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关押、管理,并根据其生理、心理特点在生活和学习等方面给予照顾。

(3)相对缓和的讯问方式

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讯问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还应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3.审查起诉程序的特点

(1)注重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讲明法律意义。对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请律师意向,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审查起诉时需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况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时,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家庭环境、性格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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