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注:通用合同条款包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条款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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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条款号 1 1.1.2.2 信息或数据 发 包 人:中山市公路局 地 址:中山三路2号 邮政编码:528400 监 理 人:发包人另行通知 地 址: 邮政编码: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①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1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承包人需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材料、设备:所有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2 3 4 5 6 7 8 9 1.1.2.6 1.1.4.5 1.6.3 3.1.1 4.1.10 5.1.2 5.2.1 6.2 10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一个月内。 8.1.1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一个月内。 11.5 11.5 11.6 11.6 13.1.2 逾期交工违约金: 5000元/天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3 %签约合同价② 提前交工的奖金: (不适用)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不适用) 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12 13 14 14 15 16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不适用) %或增加收益的 (不适用) %给予奖励 ①②
公路工程缺陷责任期一般应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一般应为10%签约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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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款号 17 18 19 20 16.1 17.2.1 17.2.2 17.3.2 信息或数据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款约定的原则处理 开工预付款金额:本工程不设预付款。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不适用)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5份 21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0万元 22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17.4.1 17.4.1 17.5.1 17.6.1 18.2 18.5.1 18.6.1 19.7 20.1 20.4.2 23.1(3) 24.1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10 % 质量保证金限额:5 %合同价格。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含原件1份)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不适用)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合计: 4.5‰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5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递交延续索赔通知的时间间隔:7天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 仲裁委员会名称:中山仲裁委员会 32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在第 1.1 款下增加 1.1.6.9 目:
1.1.6.9 材料供应专业管理机构 指由发包人委托常驻现场专门负责管理专项材料、设备(仅指附件十所列的材料、设备)供应调配的机构。
在第1.1.2款合同当事人和人员下增加1.1.2.9目
1.1.2.9财务负责人 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本合同工程款项收支工作的负责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删除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1)至(11)条内容,代之以:
(1)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补充资料、补充协议书和往来函件)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
(4)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及补遗书); (5)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 合同通用条款; (7) 补充技术规范(如有)
(8) 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下册)》; (9) 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0)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1) 投标人对人员、机械设备的履约承诺;
(12) 发包人与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的《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 (13) 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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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的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3 图纸的修改
在第 1.6.3 款原文后增加一个段落:
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否则按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导致发包人经济损失时,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的所有经济损失。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最后一段修改如下:
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工程的施工,承包人须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组织安排并报监理人批准,合理组织和安排工程施工。因此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时,发包人可适当延长工期作为补偿。但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工程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依法纳税 本款文末补充:
省、市和地方有关单位要收取的规费,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税,承包人应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支付。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将本款细化为:
(1)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尤其是爆破作业、钻孔桩施工、路基路面碾压等存在震动的施工作业以及需要临时改变当地交通、灌溉、排水现状的施工作业),有责任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不影响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在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3) 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当地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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