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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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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办建函〔2012〕303号 【发布日期】2012-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建设,我部修订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规范》、制定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见附件1、2,以下统称规范),现将规范执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订项目建设规划。要根据本地区“十二五”“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总体规划,制订农村物流配送体系项目建设规划,确保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合理布局,提高商品配送率,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农村物流配送体系。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验收。

二、统一项目建设标准。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和验收,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鼓励各地制定推荐性的设计标准,进一

步推进项目外部形象和内部功能的统一。切实加强商品配送率检查,重点对乡镇商贸中心辐射范围的农家店进行检查。

三、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目录,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作为项目验收和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项目进度督导。要建立项目建设月报制度,加强督促与指导,确保项目按期竣工。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我部(市场建设司)反馈。

联系人:冯能彦 电话:010-85093701

附件: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规范 2、“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规范

一、选址

(一)符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规划。

(二)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 (三)交通条件便利。

二、仓储区条件

(一)仓储区面积。东部地区2000平方米以上;中西部地区1000平方米以上。 (二)设施设备。

1、集散型配送中心。3000平方米以上钢结构立体仓库,有效净

高9米以上,5层以上托盘货架,3台以上叉车或堆高车,10台以上无线手持终端。5000平方米以上的库房应设置装卸平台(月台),配置升降平台。

2、中转型配送中心。3000平方米以下钢结构立体仓库,有效净高6米以上,3层以上托盘货架,2台以上叉车或堆高车,5台以上无线手持终端,可以不设置装卸平台(月台)。 3、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监控设备。 (三)信息化系统。

1、具有仓储管理系统(WarehouseManagementSystem),实现入库管理、库存管理、出货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 2、配置服务器、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备。

3、实现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ERP)、配送商品的乡镇商贸中心及农家店购销存信息的实时互联互通。 4、实现与采购商、运输商的信息共享。

5、鼓励有条件的库房配置电子标签拣货系统(DPS系统)。 (四)功能布局。包括进货暂存区、出货暂存区、存储区/拣选区、退货处理区、单据室等5种功能区域,各功能区域标识清晰。

三、配送对象

(一)配送门店。配送的农家店数量100家以上(中西部地区50家以上)。

(二)配送品种。日用品配送中心东部地区配送品种3000个以上,中西部地区1500个以上。农资配送中心配送品种500个以上。

四、验收材料和要求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租赁土地的提供10年以上租赁合同。

(三)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四)配送农家店一览表及商品配送证明。

(五)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专项审计报告。

(六)承办企业10年内不得转让物流配送中心所有权。 (七)适用于当年竣工验收的项目。 附件2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

一、选址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办建函〔2012〕303号【发布日期】2012-04-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建设,我部修订了《“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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