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事业
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宁党办[2005]39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05.04.30 【实施日期】2005.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宁党办[2005]39号 2005年4月30日)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存在的政事职责不清、条块分割严重、社会化程度不高、财政负担沉重、发展与需要相脱节、机构编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日益暴露出来。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理顺政事关系,促进事业单位更好地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 / 3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
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组织结构,优化配置事业资源,充分发挥事业单位服务功能,激发各类人才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和事业机构分类管理奠定基础,为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推动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遵循的原则:
——政事、事企分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界定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衔接配套的原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要与事业单位编制总量控制、界定财政补助范围、“编制实名制”管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统筹考虑,协调进行,整体推进。
——积极稳妥的原则。要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二、范围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全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所属和代管的事业单位,各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不承担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其他机构使用的事业编制。 三、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是在认真核查、摸清情况的前提下,撤销一批职能萎缩、名存实亡和长期不开展业务的事业单位;合并一批职责任务不饱满或业务相近、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转制一批具备企业化经营条件的事业单位。在此基础上,对合并组建、保留的事业单位重新确定机构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员额、人员结构、领导职数、经费形式(以下简称“九定”)。 2 / 3
(一)优化调整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遵循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的原则,按照区域经济
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调整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1.应撤销的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已明确划入行政机关的;承担阶段性任务已完成的;原承担职责任务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没有存在必要的;成立两年以上,没有开展业务或业务量偏小,长期不出成果,没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2.应合并的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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