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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禁牧和草畜平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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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禁牧和草

畜平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草原管理

【发文字号】呼政办发[2016]65号 【发布部门】呼伦贝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18 【实施日期】2016.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6〕65号 2016年7月18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6-0017)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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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强化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保

护草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依据草原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呼伦贝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全市所有草原实行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禁牧区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划定的禁牧区相一致。禁牧区域以外的草原全部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禁牧是指一定时期内在天然草原上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期限一般一年以上,5年为一个周期(期间不得流转放牧使用)。草畜平衡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通过天然草原和其他途径提供的饲草饲料量与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达到动态平衡,促进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措施。

第二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责任主体,嘎查村委员会是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主体。应当严格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嘎查村应当将禁牧和草畜平衡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第三条 除自治区确定的强制禁牧区外,旗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并应当发布公告,明确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期限、要求等内容。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围栏区域、人畜活动区域设立草原保护标志和界桩、护栏、标牌等设施,公示禁牧和草畜平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改变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区域标志。

第四条 旗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草原监测与草 2 / 3

畜平衡核定工作。依据前五年不同类型天然草原生产力实测平均值,结合自治区卫星遥

感校正数据,以旗市区为单位核定草原载畜量并予以公布,各旗市区落实到苏木乡镇,分解到嘎查村、农牧户。

禁牧和草畜平衡的核定以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草原使用者为单位进行核定。草场面积以草场使用权证书或草场承包经营权证书所列数据为准。

草畜平衡核定事项由市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制定,草原承包者载畜量计算单位为“羊单位”,其他牲畜单位换算公式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相关规定测算。

苏木乡镇、嘎查村应当对草原承包者核定的载畜量等信息予以公布。对核定的载畜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旗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旗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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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禁牧和草畜平衡监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草原管理【发文字号】呼政办发[2016]65号【发布部门】呼伦贝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7.18【实施日期】2016.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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