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健康发展的宝贵财富。
首先,所阐“预流”之志及学者应重视“关
系民族盛衰学术兴废”之学等对法律史学极具启发意义。
早在1930年,陈寅恪曾说:“一时代之学术,必有
其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此材料,以研求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治学之士,得预于此潮流者,谓之预流(借用佛教初果之名)。其未得预者,谓之未入流。此古今学术史之通义,非彼闭门造车之徒,所能同喻者也。”
①表面看来,陈氏似乎是专门为陈垣《敦煌劫余录》所序时
的有感而发,充其量是对我国文献资料之大量流失所衍生出的一种愤慨之情。然实则未必,此论饱含着者更深层次的殷切爱国之意。
设若我们把这句话放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去考察,其深意便
愈加凸显。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一些学者便在我国西南、西北
边疆地区大肆搜集、掠夺我国史地资料,以期达到歪曲历史,伪造史实,为其侵略政策张目之目的。面临国外学者的险恶用心,部分中国学者却浑然不觉,反而欣然接受从国外获取我国传统文化之事实。尤其是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学者为配合日本军国主义武力侵略中国之目的,他们大肆渲染“中国本部”理论,妄图在世界范围内制造舆论,把我国的边疆地区分离出去。
诸多中国学者不仅没能窥察出他们的险恶用心,反而以使用
“中国本部”等概念、理论为向西方学习的标志。有鉴于
此,部分有使命感的学者倡导“中华民族是一个”的民族理论,同时把治学的兴趣点转移到中国古史研究领域与搜集整理我国古代文献等,他们此举的目的除有揭露日本及国外反动学者的阴谋外,还有用中国传统文化的辉煌提升中华民族凝聚力的良苦用心。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与《唐代政治史论稿》便是在这种社会与学术背景下问世的。结合陈寅恪所阐发的“预流”论点,我们便很自然得出如下观点,即陈寅恪把包括隋唐政治、法律制度在内的那些“关系民族盛衰学术兴废”②之学视为当时的学术新潮流。换言之,陈寅恪所阐发的“预流”论点便暗含了知识分子治学必需心系民族兴亡的旨归。关于衡量学者所治之学是否能起到维系民族兴亡的作用,陈寅恪又论述了“民族盛衰”与“学术兴废”两大标尺。
陈氏的上述论点给法律史学带来的启发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法律史学者之治学必须有维系民族兴旺与繁盛的初衷;法律史学者治学要根据时代之需选择“关系民族盛衰学术兴废”之学等。上述论点对我们解决当下法律史学界的研究范式之争———“法学的法律史学”与“史学的法律史学”、考据与法理阐发何者为胜等棘手问题均有重要意义。按照陈氏的观点,若法律史学者的治学旨趣、选题范围符合上述标准,治学路径的迥异并不能作为决定学术高下的依据。文献的整理与研究因具有保护与宣扬民族文化传统的重要之责,当然与历史事实之叙述及阐释共具“民族盛衰”与“学
术兴废”之功用,很大程度上驳斥了那些把法律古籍整理与研究等视为细致末流的荒谬论点。
其次,科学的研究视角是推进法律史学发展的重要途径。 陈寅恪在考证隋唐刑律制度之时,并没有运用什么新的材料,
为什么能够得出大大超越同时代其他学者的“隋唐刑律源出三途”之论点,很大程度上即在于其运用了民族文化视野。陈氏此举,对法律史学者同样具有启发意义,即研究视野之更新能够从习见的材料中发现新价值,得出新结论。关于文化视角研究学术的重要性,学界多有论述。如有学者所说:“从文化视角研究史学等于向丰富的史学遗产投射去新的光束,能使我们探寻到更多的宝藏。即令对一些早已熟知的名着,我们转换一个视角,结合文化走向、社会思潮来考察,也能发现以往被掩盖的真价值。”
①还有学者认为:“在制度史与思想史研究衰落的同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日益兴旺的现象,说明寻找两者的结合点,用文化来说明法律的研究方法,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②由此看来,陈氏用文化视野研究法律史学不失为一种有益
的尝试。当前,用文化视角研究法律史学已经被广大法律史学者所重视,法律文化史的繁荣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尽管我们还不能断定陈寅恪是中国法律文化史学科的首倡者,但其对中国法律文化史学发展所做的贡献的确毋庸低估。更为关键的是,陈寅恪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在法律史学研究过程中,我们不应固守门户之见或拘囿于传统的研究范式,对新视角的尝试应是法律史学取得重大突破的关键因
素。
再次,法律史学研究应“兼擅严密考证与义理阐释
”③及采取跨学科研究。
陈寅恪“兼擅严密考证与义理阐释”的治学特点
不仅在当时具有先进性,直至今日,这种方法仍具重要的价值。譬如,陈寅恪擅严密考证与义理阐释相结合的治学路径,就为我们解决当前中国法律史学领域的史观派与考据派所出现的问题具有启发意义。自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史学诞生以后,法律史学界就形成上述两大学派。史观派重在义理的阐发而忽略史料的考证;考据派则重在发掘史料的真伪而缺少对义理的阐发。
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中西学术交流的加深,一些崇
尚义理阐发的学者更是以西方的新学理为标的来套用中国的法律史学研究,表现出对史料考证的不屑甚至对中国传统法学之存在产生怀疑;而考证学派则依然坚守对史料真实的发掘与考辨,尽管也有学者对义理有所阐发,但这一学派研究的主旨依然是对法律历史真实的还原与表述。陈寅恪的研究成果是在确保历史真实的基础上对义理有所阐发,我们从中既能感知历史上的法律状况究竟如何,又能获得法律历史给我们当今带来了怎样的影响与借鉴作用。
陈寅恪的多学科知识互用的研究路径颇具特色。《隋唐制度渊
源略论稿》一书就涵盖了中国古史学、宗教学、社会学、民族学、法学、考古学、语言文字学等诸多领域。在编撰体例上,既吸收中国传统旧史之体裁的精华,“分别事类,序次先后,约略参酌唐史
志及通典、唐会要诸书,而稍为增省分合”④,又对域外史学的体例有所借鉴,“微仿天竺佛教释经论之例,首章备至详悉,后章则多所阙略”⑤ ;在治学方法上,除了继承中国传统的训诂考据学方法与宋代以降的史学方法外,还对域外史学、语言学、诠释学等学科的方法有所借鉴,形成了“一种既打通汉宋,又融合中西的史学研究方法”⑥。上述种种,是《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成为学界传颂经典的关键所在。
从陈寅恪及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备受学界称誉这一事
实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启示:一位学者、一部学术着述甚或一门学科能否被社会所接纳与认可,首先取决于此学者、着述及该学科所关切的问题是否与时代主题密切相关,但凡能够真正提升人们认识与裨益社会发展的学术,绝不会为自己的生存及前途担忧,因受众认识拘囿而产生的误解定然不会成为永久的真理,一旦人们重新认识了它的价值,其必然重获发展的良机;在当下法律史学暂遇低谷的时期,法律史学者所做的工作并非仅局限于口头上的呼喊,尽管极力阐发法律史学社会功能以厘定大众认识非常必要,但拿出学术与时代有益的作品显得更为重要。基于此,对法律史学者而言,凸显问题意识、根据时代变迁及时调适研究内容、探索新的视野与方法,以及运用民众所容易接纳的叙事语言等,都显得十分必要与迫切,而上述努力,必须以有益于学术与社会发展为基点。与此相反,那种唯西学为上的学风与文风,尽管也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对中国法律史学这门学科而言,带来更多的则是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