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示范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全市中小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向创新型企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是指企业发展动力主要依靠创新驱动,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企业。
第三条 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由连云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组织实施,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中小企业自愿申请,不向申请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的产品应当是省和市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领域,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的企业优先评定。
(二)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创新环境。企业有创新发展战略或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创新文化、人才评价体系和创新激励机
制。构建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完备的创新基础条件。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拥有行业领先的研发仪器设备,与1家以上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产学研合作,企业已开展信息化应用。
(五)具有较强的创新团队和较高的创新投入。企业在核心业务领域形成高度密集的人才优势,其中专职研发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研发投入占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
(六)具有显著的创新成果。企业掌握发展的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近2年专利申请量或新产品不少于5件(外观专利除外),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市场占有率达40%以上,近2年企业创新成果应用对销售额增加的贡献达35%以上。
(七)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企业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主导产品拥有注册商标。企业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资产的平均收益率达5%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八)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企业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市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每年认定、公布一次。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填写《连云港市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认定申请书》(一式贰份)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经信委中小企业综合科技处。
第七条 评审合格的申报企业,由市经信委公示,发文公布,确认“连云港市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章 扶持与管理
第八条 管理措施:
市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市经信委对市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实行定期复核评价制度。经复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第九条 扶持措施:
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市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给予适当补助,优先推荐市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申报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扶持、支持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连云港市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认定申
请表
附件:
连云港市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认定 申 请 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连云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连云港市中小企业局
二O一三年九月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