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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角度看和解制度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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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角度看和解制度分析探讨

行政案件别适用调解原则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一具基本原则[1]。行政诉讼领域在进行“行政和解”实践的并且,也在进行大量的理论研究。行政复议领域差不多开始了行政和解制度的实践探究。本文从行政执法角度对行政和解制度谈了看法。和解能够作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要合法、合理,和解别能破坏也已建立起来的依法行政良好局面。 关键词 行 政执法 行政和解

别适用调解原则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一具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中,大多数的行政案件是经过调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原告撤销诉讼,而告终结。这种做法怎么说没有法律的明确确信。法学专家和司法工作者在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时,多使用“和解”、“协调”等字眼,慎用“调解”,无非是为规避行政案件别适用调解原则。这种尴尬的局面无疑也对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产生一定的妨碍。作者作为基层的行政执法人员,参与了一些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应诉工作,也处理了部分行政纠纷,试图从行政执法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本文探讨的行政和解制度,是包括调解、和解、协调等概念在内,针对“行政案件别适用调解”原则的反面——行政案件可适用调解的论点提出的解决有关行政纠纷的机制或制度。

1.行政诉讼领域的行政和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别适用调解”的原则。同时被行政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法律工作者奉为行政法的一条铁律。但是,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经过所谓的和解、协商、调解、互谅互让等方式,由原告撤诉,案件终结了事。这使在行政诉讼领域引入行政和解制度的研究越来越多,呼声越来越高,而且提出了实施行政和解制度的详细框架。 2.行政复议领域的和解制度。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基于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别服,当事人双方能够在行政复议决定前进行和解。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基于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别服,以及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纠纷,能够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专家提出的理论和实践依据要紧有:(1)自由裁量权的存在。(2)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总结。(3)符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积极探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新路子的要求。(4)符合“和为贵”的文化传统。(5)现代行政法理论的进展为行政复议和解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6)国外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的理论和实践。(7)其它。行政和解有利于节省行政成本和当事人申请救济的成本等。[5][6] 3.从行政执法角度看待行政和解制度。 3.1 行政和解制度的利与弊

3.1.1 行政和解制度的利——有较大的生命力。理由是:明,行政和解节省大量的行政成本,复议和诉讼消耗大量的行政成本。

第二,行政和解能够挽回行政主体败诉的面子。俗话

说:“金无脚赤,人无完人。”做事也是这样。在大量的复杂的行政治理事物中,即使是内部治理很规范,人员责任心很强的单位,别浮现任何纰漏是别可能的。有时候,行政相对人抓住了行政机关的薄弱环节,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行政机关来说,压力依然别小的。在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明显适当、要紧程序错误的事情下,行政机关更情愿和解。上面提到的经过和解解决的2件行政争议中,行政机关就存在许可受理、注销许可等程序咨询题。 第三,关于有些复杂纠纷,行政机关耗别起功夫,采取让步,忍气吞声,以和解了事。有的行政纠纷,申请人或原告就自称“刁民”,诉讼的目的算是为了出气、解气,发泄心中的郁闷。这让被告行政机关难堪,也让法官难办。让行政机关胜诉吧,原告上诉、上访是必定的,可能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让原告胜诉吧,对行政机关也可能别公平,挫伤执法人员的积极

性。法院多采取说服双方和解,达到息讼的目的。行政机关也无奈之下会采取妥协的和解措施。

第四,和解存在一定的现实基础。执法实践中,严格依法行政不过理想化的,在实践中别可能事事行得通。比如,社会上的违法现象特别多,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对违法行何必须依法处罚。但是,实际可以查处的不过少数,立了案的处罚案件,还有调查别下去,处罚别下去,执行别下去的事情。原因是多方面的。到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采取和解的办法,对行政机关来说,即使放弃一些权利,没有什么大别了的。经过和解,有时候促进了社会和谐,化解了行政执法部门与当事人之间的敌对情绪。但是,这中事情的存在,别是说行政机关执法随意性太大,滥用职权,客观现实使然。 一是行政和解制度可能消弱法律具有的强制性。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详见《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和《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行政和解制度中对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让行政机关妥协、让步,事实上是对违法者的纵容。

二是行政和解成为个别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和稀泥”的借口。任何一具行政机关都希翼复议机关或审判机关支持、确信自己做出的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以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职权。但是,这种愿望不过一厢愿意。行政和解制度可能成为复议机关、审判机关充当“老好人”,审理“糊涂案”的“护身符”。

三是行政和解制度的有些所谓理论依据扰乱了行政执法人员业已建立的依法行政理念,行政机关有时候别得别屈从于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压力,所谓的和解引入“实践效果”严峻挫伤了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的积极性。

3.2 对行政和解制度有关理论观点的别同看法。

3.2.1 有人认为公权力别可处分理论差不多别习惯现代行政理论的要求。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必丰认为:行政权别得处分的原理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分析尚无法被推翻。并且指出,行政和解和调解也别必孜孜别倦地谋求行政权别得处分原理的被推翻。本人很赞同该观点。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公权力别可处分原理向来是卫生法治宣传教育的核心内容,目的是为了强化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仔细行使好自己的职责。由于公权力别可处分理念在执法人员思想中的坚固树立,卫生行政执法才得以规范行使。假如对该原理产生怀疑,无疑对刚刚树立起来的依法行政理念的巨大挑战,后患无穷。行政和解制度与公权力别可处分原理别是水火别容的,不过针对别同的行政治理内容而提出的符合理论和实践的法律原则。

有人为了证明公权力能够处分这一观点,称“行政复议与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对别当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实际上也是处分了公权。”这中说法是别彻底正确的。复议机关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别当的情节,是行政部门内部(复议机关也是行政机关)纠错的体现。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可能会采用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行政处罚)有所改变,正是为了保证具体行政行为更加合法、合理,及时纠正多种别确定因素对当事人利益的伤害。这绝别是因为行政权能够处分,而是法律为保障公权力别可处分这一原则确立的执法监督制度和听证程序制度。 3.2.2 为了论证行政和解制度的合理性,有人对行政案件别适用调解和公权力别可处分理论的依据之一公共利益优先论提出怀疑,认为公共利益优先论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质疑。本人认为,公共利益优先论在某些行政领域仍然是执法的基本思想和原则。比如,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者的妥协,客观上是对公众安全的别负责任。公共利益优先论别应当受到怀疑和否定。

3.2.3 现代行政的要紧理论之一是行政契约论。作为和解制度的理论依照行政契约论的扩大化,作者别予反对。但是,在当前的中国社会,这种理论还别能普遍适用于行政领域。坚持党的领导,保证上级政令的畅通和统一是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要紧任务。行政机

关和行政相对人在相当长的阶段内还别可能平等,契约论还很难适用于目前我国的执法实践。 3.2.4 有人认为“诉讼和解符合行政主体的需要”。这种说法欠妥。行政审判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权,是对行政执法行使监督权,这种监督权别能因为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行政机关的“需要”而受到干扰。行政机关的官本位思想、败诉“丢面子”、妨碍政绩等对和解的所谓的“需要”是与依法行政要求格格别入的,别能成为行政和解制度存在的依据。行政机关的客观需要,是争取执法监督机关的公正裁判(别要枉法裁决),是对行政执法困境(责任重大,经费紧张,条件艰难等)的理解。

3.2.5“在诉讼中引入诉讼和解制度并别违背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论证行政和解制度的合理性。这种说法别能苟同。用“别违背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论证客观存在的行政和解制度的合理性是能够的,但是以此作为诉讼中引入和解制度的理论依照就别妥当了。假如在诉讼中确立(或称引入)行政和解制度,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就别存在违背法律的咨询题。 3.3 行政执法中应当重视行政和解在处理行政争议中的作用。 复议机关和行政审判机关是否采取和解的方式处理行政争议,那别是行政机关主导的。但是,在行政执法领域,采取和解的方式处理行政纠纷,无疑是值得确信的。假如认为行政和解的理论依据是相对人的参与,那么,在处理行政争议或纠纷时应当赋予相对人充分参与的机会,发挥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

在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后,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别应排除行政和解的方式处理纠纷。在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前,假如法律规定了相对人的参与权利,例如申请、申报、举报、陈述、申辩、听证、举证、质证等,行政机关应当赋予充分的保障。即使法律没有规定行政人的参与权利,行政机关摇摇制造机会,使其充分参与,更好的化解纠纷。例如被处罚人别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可以和相对人沟通,赋予相对人重新思考的机会,相对人也可能会自觉履行,幸免执行处罚的纠纷在交给法院处理。

行政执法角度看和解制度分析探讨

行政执法角度看和解制度分析探讨行政案件别适用调解原则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一具基本原则[1]。行政诉讼领域在进行“行政和解”实践的并且,也在进行大量的理论研究。行政复议领域差不多开始了行政和解制度的实践探究。本文从行政执法角度对行政和解制度谈了看法。和解能够作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要合法、合理,和解别能破坏也已建立起来的依法行政良好局面。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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