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中心和县级生鲜乳质量安全检验监督站,改善基础设施条件,配备检验检测设施设备。通过工程项目建设,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 (四)饲草料资源高效利用工程
继续实施秸秆养畜项目,在秸秆资源丰富和牛羊养殖量较大的粮食主产区,扶持开展秸秆养畜联户示范、示范场和青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建设,重点支持建设秸秆青贮氨化池、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和加工设备、畜禽养殖和秸秆饲料加工基础设施改造以及畜禽品种改良,增强秸秆处理饲用能力,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进程。推动实施优质牧草基地建设工程,支持建设百万亩苜蓿生产基地,提高优质粗饲料供给水平。支持建设饼粕、糟渣、糠麸等粮油食品工业副产品和草产品优质化加工处理示范基地,为饲料工业提供优质原料。支持建设主要畜禽品种的饲料生物学效价评价基地,提供饲料配方服务,推广精准饲养技术。 (五)草原保护建设工程
大力开展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实施退牧还草、草原防灾减灾和南方草地保护建设等工程,建设草原围栏,推进草原改良和人工种草。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加大实施力度,完善建设内容,科学合理布局草原围栏,加快重度退化草原的补播改良,恢复草原植被。推进草原防灾减灾工程,加强草原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防灾物资保障体系及指挥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灾害防治应急反应能力。实施草原防火工程,建设物资储备库、防火站、指挥中心和防火隔离带等设施设备;加大草原鼠虫害防治力度,建设监控中心、应急防治物资储备库等设施设备。启动实施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对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进行重点保护。扩大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范围,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实施南方草地保护建设工程,通过草地改良、人工种草等措施,合理开发草地资源,因地制宜发展草原畜牧业,促进草地植被恢复与草原畜牧业协调发展。启动实施内蒙古及周边牧区草原畜牧业提质增效示范工程、新疆牧区草原畜牧业转型示范工程、青藏高原牧区特色畜牧业发展示范工程。结合国家生态保护和修复重点工程的实施,抓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区、黄土高原地区综合治理区、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项目区、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和青藏高原东南缘生态环境保护区等地区的草原保护与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恢复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六、重大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深入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通过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生产性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等方式,保护草原生态,推进草原畜牧业发展,促进牧民增收。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加大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加快畜禽良种化进程。继续对畜禽养殖和牧草生产机械购置给予补贴,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机械化。强化畜禽牧草种质资源保护,持续增
加资源保护经费,保护畜禽牧草种质资源多样性,推进畜禽牧草育种工作。深入开展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增加标准化养殖扶持政策投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大对畜禽优势产区的支持力度,扩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和范围。增加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经费,加大抽检频次,提高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支持开展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物资储备和草原鼠虫害及毒害草防治,提高草原防灾减灾能力。继续支持开展畜牧业信息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掌握生产、生态、价格等信息,为宏观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二)强化金融保险政策支持
加强政策引导,拓宽畜牧业融资渠道。运用财政贴息、补助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生产、加工、流通的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畜牧业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公司,为养殖加工龙头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创新金融担保机制,支持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方式,为养殖场户提供信用担保服务;优化发展环境,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畜牧行业。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稳步扩大生猪、奶牛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畜牧业政策性保险体系,提高畜牧业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畜牧业稳定有序发展。 (三)健全完善畜牧业监测预警及宏观调控机制
立足畜牧业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准确高效的生产和市场信息监测调度系统,健全监测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形势分析研判,完善信息发布服务和预警机制,引导养殖户合理安排生产,防范市场风险。在稳定生猪生产方面,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在稳定奶牛生产方面,逐步建立生鲜乳价格协调和利益联动机制;在稳定蛋鸡生产方面,探索建立通过调控种鸡生产减缓产业波动的有效机制。通过必要的政策手段实施生产干预,积极应对市场周期性波动,更好的稳定畜禽生产和市场供应,保障农民的合理收益。 (四)培养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新型农牧民
充分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着力培养符合现代畜牧业需要的新型农牧民。随着标准化规模养殖不断推进,高素质畜牧业人才的需求也持续增加,要利用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阳光工程、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创建等平台,切实加强农牧民的畜牧业技术培训,提高农牧民饲草料生产、畜禽养殖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加强畜禽规模养殖用地管理利用
在坚持耕地保护制度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有关用地政策,将畜禽规模养殖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坚持农地农用和集约节约的原则,加强设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养殖场户在符合土地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利用荒山、荒地、丘陵、滩涂发展畜禽养殖。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站在政治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十二五”时期现代畜牧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转变工作作风,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切实履行规划指导、政策落实、协调服务职能,深入组织实施好“十二五”期间畜牧业发展各项重大工程,着重加快六大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现代畜牧业发展水平;切实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确保各项强牧惠牧政策的落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树立畜牧业良好形象,普及科学消费知识,正确引导消费,稳定消费信心;加大对行业协会与公共服务组织的支持引导力度,为现代畜牧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建立健全畜牧业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和完善适应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加快形成以《畜牧法》、《草原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为基础的畜牧业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出台配套法规,不断完善地方畜牧业法律法规。健全畜牧业行政执法体系,加快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以强化动物防疫检疫、种畜禽生产、饲料、兽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充实执法人员、落实执法经费、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强化日常监督,创新执法体制机制,切实提高基层畜牧兽医执法水平。扎实开展丰富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倡导企业自律,提高养殖场户遵守法律和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三)继续深化畜牧业改革开放
深入推进畜牧业改革开放。大力推进草原确权承包,进一步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调动广大农牧民保护生态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完善畜禽、牧草、饲料等畜牧业相关产品进出口相关政策,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拓宽畜牧业发展空间,以开放促畜牧业发展。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不断吸收和引进畜牧业发达国家在畜禽牧草品种、饲料研制、养殖方面先进经验、技术、人才和资本,支持和引导国内有实力的畜牧业企业和科研单位到国外创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我国畜牧业国际竞争力。 (四)进一步强化畜牧业科技支撑
全面推进畜牧业领域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引导各省(区、市)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地方现代畜牧产业技术体系,加快形成农科教、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健全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加快畜牧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围绕畜禽养殖过程的关键环节,实施畜禽牧草种业创新开发、饲料资源产业化开发与安全高效利用、畜禽健康养殖过程控制、养殖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质量安全控制、疫病防控、养殖设施设备开发推广
和应用、草地畜牧业发展等重大科技项目,力争突破一系列重大技术瓶颈,为现代畜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五)大力提升畜牧业组织化程度
继续发挥龙头企业和标准化示范场的市场竞争优势和示范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采取“公司/农户”等形式带动农户发展畜牧业。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牧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为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加工、运输、销售、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与推广等提供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推广、行业自律、维权保障、市场开拓方面的作用,增强市场话语权;建立互助互保互促机制,强化培训和引导,带动散养户和中小规模户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自创品牌,提升产品附加值;鼓励规模养殖场户与大中型超市、屠宰加工企业建立直接的产销对接关系,完善产加销利益联结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