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医政发〔201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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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
临床用药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保障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安全,现就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孕产妇及儿童药物遴选制度,加强购用管理
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建立孕产妇及儿童药物遴选制度,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严格选用、购进药物。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要定期对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中孕产妇及儿童药物进行评估,尽可能购进儿童专用药品和剂型。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要及时采取停购、清退等措施,保障临床用药安全。 二、加强孕产妇及儿童药物处方权及调剂资质管理
二级以上医院要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孕产妇及儿童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严格考核。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孕产妇或儿童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孕产妇或儿童药物调剂资格。其他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孕产妇或儿童药
物的处方权或调剂资格。
孕产妇及儿童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及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国国家处方集》、本机构处方集,妇产科、儿科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诊疗指南,孕产妇、儿童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三、规范孕产妇及儿童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孕产妇药物治疗要遵循合理用药原则,尽量减少药物对子代的影响,努力做到最小有效剂量、最短有效疗程、最小毒副作用。儿童药物治疗要严格掌握适应证,除成人用药原则外,必须严格掌握儿童用药的药物选择、给药方法、剂量计算、药物不良反应及禁忌证等,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和药源性损害。 医师和药师要做好对孕产妇及儿童患者的用药前指导,告知患者及其家属药物治疗方案、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预后情况等,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严密观察住院孕产妇及儿童患者用药过程中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对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要及时妥善处理。
四、加强孕产妇及儿童用药处方和医嘱点评工作
医疗机构要建立孕产妇及儿童药物临床应用评估制度与持续改进机制,加强孕产妇及儿童用药处方和医嘱审核,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本机构孕产妇及儿童用药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开展专项处方和医嘱点评,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