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人性善恶观对中西法律传统的影响
杨莉
【摘 要】人性假定是研究法及法现象的人性基础的理论基础和主要方法,而人性善恶观又是法的人性假定的主要内容.中西法律传统中法理观念差异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人的根本认识有差异,同时中西法律传统中对人性善恶的假定中又存在某些相似或共同之处,所以从人性善恶观对中西法律传统的影响出发,可以发现和认识中西法律传统的某些异同.
【期刊名称】《巢湖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7(009)004 【总页数】4页(P23-26)
【关键词】人性假定;人性善恶观;中西法律传统 【作 者】杨莉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教科文艺
20Q7年第 9 卷第 4 期总第 85 期 巢湖学院学报No.4.,Vol.9.2007General Serial N。.85 JournalofChaohuCollege 谈人性善恶观对中西法律传统的影晌杨莉(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摘要:人性假定是研究法及法现象的人性基础的理论基础和主要方法,而人性善恶现又是 法的人性假定的主要内容。中西法律传统中法理观念差异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人的根本认 识有差异,同时中西法律传
统中对人性善恶的假定中又存在某些相似或共同之处,所以从人 性善恶观对中西法律传统的影响出发,可以发现和认识中西法律传统的某些异同。 关键词:人性假定;人性善恶现;中西法律传统中图分类号: D90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2-2868(2007)04-0023-04法律主要是用以规范人的行为的,作为人的 行为规则,它必然要涉及到对人性的基本假定, 同时法又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和 发展、制定和实施都离不开人,这就决定了任何 对法的研究,如果要上升到哲学的高度,或者说 任何法哲学对法的研究,都必须以研究人的本性 为出发点,这样才能抓住法的根本。因此无论是 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学者们都试图从人性中寻 找理解一切法现象的钥匙,并在对人性进行假定 的基础上展开自己的研究、发展自己的学说。 1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人性善恶现1.1中国法律传统,中的人性善恶现中国法律传统在对人性善恶的假定上,主要 是坚持人性善的观点,认为人是天地间善和美的 结晶,人的本性是善的,只是由于人生来就有的 生存需求和欲望以及社会资源的共同需求与缺 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以及人的善性在一定程度 上总是需要如道德教化等的引导才会转化为善 行,所以人们之间可能出现各种纷争,社会秩序 也会受到影响,而光靠道德教化的内化作用又不 足以完全平息纷争、恢复社会的良好秩序,还需收稿日期: 2007-04-29要某些外在的能够有效的制约人们行为的规范 或制度,而法律就是为了公共福祉而制造出来的 救暴止乱、惩恶抑非的工具。故基于人性本善的 假定,中国传统文化认为理想的政府并非依照好 的法律来统治,而是靠贤人来统治,贤人的使命 在于以其言传身教教导人民怎样过有德性的生 活。儒家学说认为人性本善,而且相信人是可以 完善的,罪恶是可以根除的,因此,作为辅助贤人 统治的工具的法律,也是可以消除的。当然,中国法律传统中也有主张人性恶和人 性无善恶的思想,如先秦的苟子就认为好声色、 好逸乐、好利恶害等是人与生俱来的恶的本性, 这种本性如果不加以节制,就会产生犯罪,而节 制的办法就是礼乐教化与刑罚并用。(《苟子·性 恶》)汉儒
董仲舒也认为“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 之走下,不以教化堤坊之,不能止也。”(《汉书·董 仲舒传》)而朱嘉则认为人性无恶,人之所以会有 贪、痴、愚、暗,之所以会犯罪,是因为人的气禀不 同。在中国法律传统中,尽管持人性恶和人性无 善恶观者不乏其人,占主导地位的始终是持人性作者简介:杨莉 (1984斗,女,湖南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23 总第85期巢湖学院学报
No.4.,Vol.9.2007 General Serial N。.85JournalofChaohuCollege 要:人性假定是研究法及法现象的人性基础的理论基础和主要方法,而人性善恶现又是法的人性假定的主要内容。中西法律传统中法理观念差异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人的根本认识有差异,同时中西法律传统中对人性善恶的假定中又存在某些相似或共同之处,所以从人性善恶观对中西法律传统的影响出发,可以发现和认识中西法律传统的某些异同。关键词:人性假定;人性善恶现;中西法律传统法律主要是用以规范人的行为的,作为人的行为规则,它必然要涉及到对人性的基本假定,同时法又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制定和实施都离不开人,这就决定了任何对法的研究,如果要上升到哲学的高度,或者说任何法哲学对法的研究,都必须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出发点,这样才能抓住法的根本。因此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学者们都试图从人性中寻找理解一切法现象的钥匙,并在对人性进行假定的基础上展开自己的研究、发展自己的学说。1中国法律传统在对人性善恶的假定上,主要是坚持人性善的观点,认为人是天地间善和美的结晶,人的本性是善的,只是由于人生来就有的生存需求和欲望以及社会资源的共同需求与缺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以及人的善性在一定程度上总是需要如道德教化等的引导才会转化为善行,所以人们之间可能出现各种纷争,社会秩序也会受到影响,而光靠道德教化的内化作用又不足以完全平息纷争、恢复社会的良好秩序,还需要某些外在的能够有效的制约人们行为的规范或制度,而法律就是为了公共福祉而制造出来的救暴止乱、惩恶抑非的工具。故基于人性本善的假定,中国传统文化认为理想的政府并非依照好的法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