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合作社除名的。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
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
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
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提出继承
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适应症手续,继续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部管理制度、
不执行成员(代表)大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
会和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
第十九条组成。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构
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产出资的标准;
(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单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
(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
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报会议容。
第二十二条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召开临时成员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执行监事可以在二十日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减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
对成员大会负责,
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三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部管理规章制度,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和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
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经营管理负责人和三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忆;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第二十八条
执行监事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
员工作。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管负责人职责情况,
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
负责本合作社财
济损失的,提清理事会或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本合作社执行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本
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
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理事、监事和经管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
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人员利益;
(二)不从事与本合作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金或者将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存储;
第三十四条
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
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当年
12月15日至次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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