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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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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公司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生产环境,维护公司、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监总财函〔2011〕4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安监综〔2004〕147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分公司、输气站场、加气母站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 本公司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五条 安全费用由公司按月提取,计入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第六条 提取安全费用的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七条 使用范围

(一)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检测、校验支出,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拉断阀、可燃气体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绝缘手套、电动工器具、防雷设施、防静电设施等。

(一)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善、技术改造支出,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拉断阀、可燃气体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电动工器具、防雷设施、防静电设施、管道水工保护等设备设施,及三桩(警示桩、转角桩、静电测试桩)的增补及维护。

(二)配备消防箱支出、灭火器材换药支出。

(三)配备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包括安全帽、劳保服、劳保手套、绝缘手套、劳保鞋、绝缘鞋、小劳保用品、急救药品、防暑降温用品、冬季防寒用品、女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四)防暑、防寒、防汛物资的配备支出。

(五)安全教育培训支出,包括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能培训、安全员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取证培训;向同行业安全考察学习相关费用。

(六)安全活动及宣传费用支出,包括“安全月”活动、“消防安全月”活动、“油气安全月”活动等;印制应急预案、天然气管道保护手册、安全简报、整改通知单、管道宣传小红旗、扑克牌、挂历、台历、宣传条幅、安全警示牌等安全宣传材料。

(七)安全评价、评估费用支出,包括安全现状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应急救援预案评审、重大安全隐患评估及隐患整改支出。

(八)安全检查支出,包括春、秋季安全大检查、专项安全检查、月度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交通工具及相关费用。

(九)演练费用支出,包括反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事故实战演练、消防应急演练相关费用。

(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抢险修复费用;防腐层破损修复、检测费支出。

(十一)应急抢险抢修物资、工器具、交通车辆等设施的配备及维护支出。

(十二)职业病防治费支出,包括配备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等健身器材、设施支出;尘肺病、职业中毒、中暑、噪声聋、职业性皮肤病的防治支出。

(十三)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和野外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支出。

(十四)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公司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九条 公司使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公司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十二条 公司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报销流程,报销时由分管安全生产费的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列支“安全生产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公司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在交纳公司所得税前扣除,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七条 公司要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公司财务预算。公司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安全费用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公司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最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的具体情况,公司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安监综〔2004〕147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监总财函〔2011〕4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等文件编写,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公司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生产环境,维护公司、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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