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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调解双方意见一致,达成协议的,事故办案人员应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捺手印,送交各方当事人同时办理送达手续。
(6)交接赔偿款项时,应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各方当事人应当面交接,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款项。
(7)在规定的调解期限内,经两次正式调解,双方意见不一致,无法达成协议时,事故办案人员宣布调解终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依法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办好送达手续。 七、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一)流程
受理—→调查—→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移交原办案单位宣布重新认定结论 (二)操作规范
I、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人的资格:当事人或死者的直系亲属,当事人本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为申请人;有权申请的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2、申请责任重新认定的时限:自接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3、当事人在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时,应递交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4)若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须持有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递交代理人、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5)当事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死者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的,应递交死者户口簿复印件或结婚证复印件或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 对于在法定时限内以邮寄方式递交的重新认定申请书,应先予受理,再通知申请人补交其他材料。 4、办案民警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应审查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开具并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受理通知书》;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开具并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当事人5日内补正。超过法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5、交警支队交管(法制)科在受理申请后通知原办案单位在五日内移交案卷至交警支队,三十天内进行重新调查并提出责任重新认定的意见,提交集体讨论。 办案人员综合集体讨论意见,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内部审批表》,报主管支队领导审批。
6、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退还原办案单位宣布重新认定结论。
八、吊销驾驶证的听证 (一)流程
告知—→听证通知—→召开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二)操作规范
1、听证的适用条件:
(1)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2)事故责任者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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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听证的一般要求:
(1)应遵循的原则:依法、公开、公正。
(2)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①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②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或鉴定人; ③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当事人申请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决定举行听证会的交警支队主管领导决定。 (3)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4)听证的时限:除延期听证、中止听证外,听证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3、听证主持、书记人员组成
(1)听证主持人:应由在支队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人数一名。
(2)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人数1名以上4名以下。 (3)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人数一名。 (4)听证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其中,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②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③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④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⑤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⑥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宣布结束听证。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4、听证参加人组成 (1)案件调查人员;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3)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4)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其他有关的人员。 5、听证的一般步骤:
(1)交警大队认定应给予交通事故当事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前,要调查取证,填写处罚审批表,由大队长审批后,3日内将当事人证件、调查材料、证据连同审批表送支队交管(法制)科。支队领导审批后,在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交管(法制)科负责登记并填写《听证告知书》,由大队交管股或事故处理大队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支队交管(法制)科提出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支队受理听证后,应进行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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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责成承办案件的大队,在3日内将行政处罚认定的主要违章事实、证据的复印件、照片以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移送支队交管科。
②支队交管科接到移送的案卷材料后,应在3日内确定听证会组成人员,确定听证主持人。
③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将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告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④在听证会举行的3日内前,公告听证案件的案由、当事人姓名、听证举行时间和地点。
(4)听证会举行前,书记员应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会,宣布听证纪律。听证会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5)听证会调查阶段
①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章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吊销驾驶证建议,展示证据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向听证会出示物证,宣读书证,让当事人辨认、质证,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对未到会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宣读;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②案件调查人员可以向当事人提问。
③当事人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提问;当事人的代理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提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
④听证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提问。 ⑤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对于上述申请,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听证会辩论阶段,在听证主持人的组织下,双方可以发表意见并互相辩论。 (7)听证会的全部过程中,由书记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前交给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8)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后,应组织听证会组成人员依法对案件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告交警支队主管领导。听证会组成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如实报告。
(9)支队主管领导应根据《听证报告书》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吊销或不吊销驾驶证的决定。
6、听证的延期:听证应当按期举行,但因特殊情况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期的,由支队决定是否批准。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中止听证,待情形消除后,再恢复听证: (1)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2)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拒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3)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4)出现其他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队应当终止听证:
(1)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经两次通知均不参加听证的; (3)出现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 九、伤残重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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