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质量策划
第一条 《工程管理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明确质量管理指标及目标考核标准,每月阶段考核,1月份完成上年度考核。 第二条 符合创优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合同约定或集团要求编制《创优计划》。
第三条 项目部依据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实行工程文件预立卷。
第四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部编制《技术、成果应用计划》,推广应用集团标准化工艺、企业工法、《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报工程管理科备案。
第五条 工程管理科组织分析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制定《预防措施要求表》,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项目部实行样板引路(首件制),用数据指导施工,工程管理科检查、落实。
第二章 过程控制
第七条 项目部编制施工试验计划,根据工程性质和要求建设工地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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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项目部从源头控制原材料质量,禁用不合格品,不允许紧急放行。
第九条 项目部依据设计与规范要求组织施工,严禁随意变更设计。
第十条 项目部推行施工标准化,预防常见质量问题,杜绝重复性质量问题,实现过程精品。
第十一条 项目部各岗位按要求记录反映工程实际、时间关系合理、内容逻辑准确的施工日志。
第十二条 项目部编制有效的成品、半成品防护措施,项目总工组织检查、落实。
第十三条 项目部规范施工技术文件编制、整理,保持产品可追溯性,文件、记录齐全有效。
第十四条 旧路改造工程(或质量存疑的新建工程)沥青上面层摊铺前,必须采用雷达探测仪排查道路结构隐患,如发现问题,由项目部编制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后实施。
第三章 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部质检员组织自检并拍照记录,试验员组织施工试验并及时获取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市区工程沥青面层摊铺前,交接验收水稳基层,工程管理部监督验收程序,不允许例外转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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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项目总工组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完善签认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管理部(科)组织巡检、月检,形成业务检查记录,25日前对在建工程考核评比,编制《质量月报》。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组织技术、质量例会,交流先进经验,分析质量问题,提出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出现B类质量问题、月度考核得分低于6分(含6分)的,约谈项目经理、工程科长,项目经理上例会作检讨。对月度考核连续两次末位的分(子)公司,约谈工程科长、分管副经理、经理。
第四章 质量问题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质量问题的定义:质量不合格、管理不到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返工、整修费用)在100万以下。分三个等级:一般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划分为A、B、C类(附件1);较大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至20万;严重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20至100万之间。质量问题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十二条 质量问题在信息平台曝光。发生A类质量问题的,对分(子)公司分管生产副经理实施经济处罚,罚款五千元;发生B类、C类质量问题的,对项目经理实施经济处罚,B类罚款一千元,C类罚款二百元。发生较大、严重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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