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微观经济学》第三章 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
农民增产不增收的原因及增收途径探讨
[内容摘要]“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增收问题,但农民增产不增收的现实证明,试图从农业内部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上解决农民收入增长问题是很难的。因此本文分析指出,只有通过“非农化”途径,减少农民,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才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根本途径。
为解决农民增收难问题,全国各地纷纷采取措施:加大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发展特色农业……这些措施都只试图从农业内部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旨在通过扩大产量、增加农产品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实践证明,尽管上述措施对增加农产品产量是有效的,确实使土地单位面积产量提高了,实现了农业丰产、增收,但农民的收入并没有因此而增加,“多收了三五斗”的喜悦瞬间消失殆尽,增产了仍然不能增收。
一、构成农民收入的来源要素
一般来说,农民收入的来源主要分三大块: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中经营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即大农业,包括农林牧渔各业,工资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农民外出务工收入,转移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对农业的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的购置等补贴,只占农民收入的微小部份。在农民收入中经营性收入占较大比重,工资性收入的比重小于经营性收入,但从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来讲却是工资性收入高于经营性收入,在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3587元比上年增加的362元中,转移性收入比上年增加33元,农业经营性收入增加53元,而工资性收入却增加了235元,增加的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60%以上。农民经营性收入等于农产品产量乘以农产品价格,农产品价格等于生产成本加上平均利润,农产品市场属于完全竞争的市场,作为完全竞争的结果,农产品价格中没有超额利润,只包含要素报酬,即土地、劳动、投资报酬,因此实质上农民经营性收入取决于农产品产量和农业要素报酬,抛开产量因素,单从要素报酬角度来看,农民经营性收入取决于土地和劳动的收益,而这个收益取决于土地和劳动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又取决于其用途的范围大小,用途越广,农民就越有可能获得更高的收入。土地的用途范围取决于土地能否实现自由的有偿转让(出租、转租),也就是取决于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完善的、自由竞争的土地有偿转让制度,是农民能够充分享有土地收益(特别是增值收益)的关键所在。农民用途范围取决于其择业自由的大小,决定农民择业自由大小的第一个因素是劳动力市场的开放程度,它取决于一系列制度性因素,如户籍制度;第二个因素是农民个人的工作能力,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受教育和培训的多少,取决于他们对农业科技的掌握和运用程度,农民的用途范围越广(即农民对土地的经营自主权越大)农民获得的劳动力报酬就越高,土地用途越广机会成本越高,劳动力择业范围越广机会成本越高。农业用地和农业劳动力的机会成本高,来自于农业的报酬就必然会高。农民工资性收入主要反映来自非农的收入,主要是农民外出务工的收入,这取决于二、三产业的发展程度和劳动力市场的开放程度,二、三产业发展得越快,农民获得的就业岗位就越多,农民工资性收入总额增长就越快;劳动力市场越开放,农民外出就业的门路就越广,获得收入的机会就越多。
二、农民增产不增收的原因分析
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十一五”期间农民收入年均增长速度和需求增长趋势分析得出的结论,在今后的5-10年,农民人均收入每年有望增加280-330元,年均增长5%以上,而其中农民人均农业家庭经营性收入只有70元左右,占25%,农民从事二、三产业收入每年有望增加80元左右,本地务工收入和外出务工收入有望增加到120-170元左右,两项合计为农民工资性收入,年均有
望增加210-250元左右,占农民人均年均收入的近75%。按这一预测结果,未来的农民收入增长中,工资性收入将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动力。从上述的农民收入构成分析我们知道,农业经营性收入虽然从绝对量看仍占农民收入的主体地位,但对农民收入的贡献却出现了逐渐减弱的趋势,尽管最近几年由于农业科技的进步,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出现了农产品增产的喜人形势,但农业经营性收入并没有因此而得到较快增长,增产了仍然不能增收。随着经营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减弱,农民收入增长的源泉发生了根本变化,即在既定的资源禀赋下,农民收入的增长越来越依靠工资性收入的增长。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供需总量和结构的变化,尤其是我国进入工业化中期的巨大变化,使得过去依靠增加产量和提高价格实现农民增收的这一途径困难重重。
(一)从农业的基本特征看,决定了农民增产却不能增收
首先,农业具有先天弱质性。表现为:一是我国人多地少,土地承载人口的压力大,受资源束缚的制约加上传统落后的经营方式,土地难以给农民带来可观的收入;二是农业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和周期性特点,使得它不能通过适时减产来减少损失,也不能通过适时增产来抓住市场需求扩大的机会,因此很难通过农产品产量的适时调整来稳定市场价格;三是生产要素一旦投入生产就会成为无法回收的沉淀成本,生产规模难于调整,没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性。其次,农产品是属于需求弹性小,供给弹性大的商品,农产品需求既缺乏价格弹性,也缺乏收入弹性,农产品涨价需求基本不下降,降价需求也基本不增加,居民收入的增长也不会导致供给的大幅增加。这一特征就意味着农产品的增产一般都只会导致农产品价格下降,因为由于价格微涨而导致供给增加,供给增加了需求却不增加,价格只能下降。再次,从农产品市场类型看,农产品市场属于完全竞争市场,这一市场类型的特点决定了市场上有众多的农户供给产品,每个农户所占市场份额微不足道,每个农户都没有左右价格的能力,只能被动地接受市场定价,当农产品供求大体趋于平衡时,这一价格只是生产成本加上一个微小的平均利润,当农产品产量增加较大明显超过需求时,平均利润这一微小的收益就可能难以实现,甚至连成本都无法在售价中得以补偿,因此农产品市场作为完全竞争的市场,其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决定了增收必然导致降价而无法获取利润。最后,由于中国农业缺乏比较优势,加之受国际贸易农产品市场非关税壁垒的限制,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而无法使增产的国内市场不能消化的那部份农产品通过出口解决,必然导致国内农产品价格由于供过于求而加剧下降,最终导致增收了反倒农民获得的利润降低了。 (二)从生产环节看,技术进步,管理科学等原因只会带来产量的增加,同样不能带来农民收入的增加
一方面,技术进步、管理科学等原因虽然可以使农产品生产成本下降,但由完全竞争的特点决定,成本的下降必然导致价格下降,因为成本下降竞争者必然增多,结果导致产量增加,这样最终只能以降价的方式维持尽管很低的成本,所以成本下降的好处只会通过市场竞争很快就会以价格下跌的方式转移到买者手中,农民并不能从这种成本下降中得到多大的好处;另一方面,技术进步虽然能提高农业生产的劳动生产率,但在总需求存在明显上限的情况下,劳动生产率提高带来的超过需求的产量增加并没有意义,因为要控制总产量使之与总需求平衡而采取措施必然会迫使劳动力从农业中释放出来,形成技术对劳动力的挤出效应,这些富余的劳动力如果不能二、三产业充分吸收,就只能以隐性失业甚至显性失业的方式滞留在农村,这种局面显然不能实现农民收入的普遍增长。
(三)从消费环节看,农业效率增长“陷阱”的自动减效机制作用不断增强
农民增收必须依赖于“三农”外部的城市居民和工商企业为农民所提供的市场,市场越大,农民增收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城市居民提供的市场受凯思斯定律和恩格尔定律双重限制,随着人均收入的增长,其收入中用于积累的份额会增大,用于消费的份额会下降,而农业是消费资料
生产部门,人们的消费需求的相对缩小必然限制农业效率的增长,因此,当人们的农产品消费基本满足后,农业的自动减效机制就会发生作用,尽管产量是在不断增加,但是效率始终无法提高,效率无法提高,农民的收入就难以有根本性的提高。
三、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根本途径--非农化
仔细考察近几年来农民取得收入的主要途径,就会发现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政府一直致力于农业本身的发展来解决增收问题,但农民的收入中对增长贡献率大的却是工资性收入,来自非农产业,另外农村中比较富裕的农民大多数都是从事非农产业--建筑、运输、手工等行业,他们的收入尤其是现金收入部分都来自非农产业这一现实的诱导。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农民增收的根本途径不在于农业内部的增产而在于非农化,即要千方百计地发展二、三产业,尽可能多地转移从土地上游离出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通过尽可能减少农民的途径才能实现农民增收。这需要从如下方面入手实现非农化。
(一)积极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非农就业岗位
要在进一步完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本着互利、法治、有序的原则,采取转让、转包、转租等形成,鼓励土地的合理流转和集中,扩大土地经营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农民放弃土地经营权,大幅度地转移和减少农民;同时延伸农业链,把农业产、加、销有机结合起来,采取各种措施实现乡镇企业的二次创业,推动乡镇企业发展,实现农业产业化与乡镇企业的发展相互推动,由二者的合力作用创造更多的非农就业岗位。这样,一方面通过土地的有效流转游离出大量农民,减少单位土地面积农民人数,提高农村土地的人均收益;另一方面通过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吸纳游离出来的劳动力,两方共同作用的结果既能增加从农人员的收入也增加了剩余劳动力的工资性收入,共同促进农民增收。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约束和限制
我国的户籍制度是建立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二元户籍结构”基础上的,将劳动用工、就业、住房、医疗、教育及各种社会保障都与户口挂钩。由于这种户籍制度的约束,农民工流入城市受入学、入托、受教育等方面的歧视,待遇也受到歧视,享受不到与市民平等的权利,得不到合理、规范的管理,正当权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因此,要通过户籍制度改革,按照不同的条件和要求,给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办理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让他们在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依法享有本市居民应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当地政府要把这部份流动人口与本市市民同等对待,既要把他们纳入统筹安置和管理的范围,又要维护他们的各项正当权益,还要逐步使他们公平地享有与本市市民相同标准的社会保障。
(三)规范、健全劳动力市场,降低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阻力、成本和风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在要求资源配置市场化,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正是这种市场化的表现。然而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不规范、不健全,限制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为此,要规范和健全劳动力市场,一要取消城市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入的各种政策,给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以市民待遇,打破对本地劳动力就业进行保护的壁垒,允许农村劳动力享有与市民同等的就业机会,允许农民工公平竞争岗位;二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加强农村劳动力资源的信息化建设,全面掌握农村劳动力的动态变化情况,扩大信息服务的范围,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强化信息服务功能;同时农村基层组织应针对农民外出打工信息不灵的问题,利用政府部门拥有的媒体、技术和信息资源,建立一些能够进行劳动力市场行情分析、预测的中介组织,及时给外出打工人员提供信息咨询,使农村劳动力的外流减少盲目性。三是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中介组织建设,健全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