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并经拌和站交通安全委员会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系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拌和站所属全体员工及在道路、生产区、生活区、施工现场等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行人等。
3. 本办法未做明确规定的,或本办法中有关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4.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5. 拌和站交通安全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并结合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切实落实到目标管理之中。
6. 拌和站交通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6.1. 接受拌和站领导班子领导,负责贯彻落实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并负责制定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工作的年度计划、管理措施及阶段性工作安排。
6.2. 负责检查、指导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决定对有关部门或个人的奖励或处罚。
6.3. 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代表企业主持对一般级以上交通事故的处理。
6.4. 负责对企业内部有关交通安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 7. 安全员职责
7.1. 受拌和站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领导,全面负责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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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负责建立健全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全体员工、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7.3. 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代表企业主持对一般级(含)及以下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7.4. 负责对全体员工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并及时向交通安全委员会提出对违章、事故的责任人、责任部门的处罚、处理方案。
7.5. 负责对全体员工有关交通安全的日常学习、教育及管理工作。
7.6. 负责对所有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 8. 各职能部门职责
8.1. 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员工、车辆等有关交通安全的具体管理工作。
8.2. 承担本部门交通安全责任指标。
8.3. 协助交通安全员,参与对本部门员工有关交通违章、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9.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落实责任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使用和上路行驶,确保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严禁“带病”车上路行驶。
9.1. 机动车辆必须按要求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维修保养车辆时,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汽油涮洗发动机,严禁使用明火照明,以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9.2. 未经拌和站领导批准,严禁将本公司的机动车辆在本公司外部或指定的停车场以外的地方停放过夜,以防止被盗、破坏等事故的发生。
9.3. 机动车因公需出本市的,必须经拌和站领导批准,后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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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
9.4. 机动车辆在施工现场、生活区域行驶时,须注意避让行人,服从指挥,并遵守工厂、现场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最高时速不超过5公里。
9.5. 各种机动车辆在执行公务时,严禁搭载与本公司无关的人员及物品。
9.6. 拌和站交通安全委员会将定期对所有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凡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或隐患者将适情对其责任人处50-500元罚款,并强制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屡次受检不合格者,将对其责任人做转岗或其它形式的处理。
第四章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10. 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必须服从本公司统一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10.1. 专职机动车驾驶员
10.1.1. 努力学习机动车驾驶及维修保养技术,并严格执行“三检、四勤”制度,以避免机械隐患造成事故。
10.1.2. 认真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标致及交通民警的指挥。 10.1.3. 严禁以任何借口将所负责的车辆交给他人使用。 10.1.4. 爱护车辆,爱护随车物品和设备,保持全车整洁卫生,并按时进行必要的等级保养。
10.1.5. 认真填写行车记录,按时参加各种活动。 10.2. 非专职机动车驾驶员
拌和站所有非专职机动车驾驶员动用本公司车辆必须经混凝土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批准,并备案。
11. 拌和站交通安全委员会将随时监督并定期考核专职机动车驾驶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对确实不能胜任驾驶工作,或有重大安全隐患,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交通安全委员会研究,并报请领导班子批准后,将对责任人做调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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