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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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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的程序和行为,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

支付机构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公安部统一公布;公安部公布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时,同时决定冻结与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

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以及冻结资金或者其他资产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于涉及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提供或募集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物质便利或者服务。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金融

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根据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执行冻结资金或者其他资产的决定的,不承担民事违约或侵权责任。

第六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及时掌握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变动情况;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加强交易监测,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可疑交易。

第七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现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的,应当立即予以冻结。

对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控制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且冻结当时无法分割或确定份额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一并予以冻结。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收取款项或者受让资产,有关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也应当予以冻结。

对于已经被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等冻结、查封、扣押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不得重复冻结。

第八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冻结资金或者其他资产的,应当立即将有关资金或者其他资产的金额、数量、权属、位置、交易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资金或者其他资产

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冻结资金或其他资产的,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另有要求外,应当告知客户或委托人,并说明冻结的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信息或数据。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调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情况。 第十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与冻结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有关的工作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在冻结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前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有关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涉及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或者客户、委托人或其交易对手涉及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的,应当立即对有关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以及金融账户、金融交易采取必要的交易限制措施。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交易限制措施后,金融机构可以由其总部或者由金融机构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公安部申请核实,特定非金融机构可以通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的程序和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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