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法定原则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
【内容提要】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民主国家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限制国家刑罚权滥用、保障人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然内容。然而,立法滞后性及法律工具性的功能,使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然与应然相脱节,在向法治国家迈进的中国也不例外。因此,适应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之精神,针对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困境提出应对之策,消弥罪刑法定原则应然与实然之差距,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人权保障;困境与对策
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颁布到现在,整整走过了十余年历程。罪刑法定原则被正式明文确定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并应用于实践也已有十余年。罪刑法定原则正在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犯罪与刑罚的观念,罪刑擅断、类推适用等司法官之自由裁量权受到有效控制,犯罪追究行政化现象也有所遏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观念在司法实践阶层开始萌芽与发展。众所周知,法律永远落后于社会发展,罪刑法定原则使《刑法》难以应对社会转型时期层出不穷的各种新型犯罪,,进而纵容犯罪,影响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
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的原则。对这一原则的表述,我
国的张明楷教授指出:“根据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与国民主权的原理要求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受到刑罚处罚必须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这便是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法定主义。”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或者说它的派生原则主要有如下五项: 1、成文法主义。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成文法主义,首先要求作为处罚的法律依据的刑法必须是成文的,也可称之为法律主义,即罪刑的法定性。没有成文的法律就没有刑罚是成文法主义的经典表述,其内容十分丰富。首先,规定犯罪与刑罚必须是成文的法律,这里的“文”显然指文字,而且必须是本国公民通晓的文字。其次,成文法主义意味着成文的刑罚法规一般应当由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机关的政令或者其他命令不能制定刑罚罚则。再次,成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虽然习惯法是由民众发展起来的,比形式上的制定法律更符合民众的意志,但事实上是法官创制法律,应予否定。最后,成文法主义排斥判例法。所谓的判例法,实际上是法官造法,因为法官不是国民选举产生的,由法官直接决定犯罪及其处罚,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民主思想基础格格不入,显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禁止事后法。刑法只适用于其施行以后的犯罪,而不追溯适用于其施行之前的犯罪,这就是不溯及既往原则或禁止事后法的原则。这是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客观要求。因为刑法的溯及适用有害于法的安定性并有非法侵害个人自由的危险。在此前提下,西方学者从“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