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节 水 灌 溉 技 术 规 范 Technical standard for water saving irrigation
SL2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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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主编单位:
水利部农田灌溉研究所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998-04-04发布
1998-05-01实施
目 次
前 言 1 总则 2 工程规划 3 灌溉水源 4 灌溉用水量 5 灌溉水利用系数
主页
6 工程与措施的技术要求 7 效益 8 节水灌溉面积
附录A 名词解释 附录B 有关参数的计算测
定方法 条文说明
前 言
基于生产实践的需要和对节水灌溉形势的正确分析,1990年水利部农村水
利司布置了节水灌溉标准的研究任务,旨在进行探索,积累经验。1994年又组织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为厅(局)就节水灌溉标准问题开展共同研究、讨论,形成规范战雏形,1996年底完成规范编写提纲。1997年初,编制任务正式下达之后,在水利部农村水利司主持下,编写组立即开始工作,1997年4月底完成初稿,经两次征求意见补充修改后,于1997年12月初完成征求意见稿,12月底完成送审稿,并于1998年1月召开审查会议,通过了专家审查。
SL207—98(节水灌溉技术规范》分总则、工程规划、灌溉水源、灌溉用水量、灌溉水的利用系数、工程与措施的技术要求、效益、节水灌溉面积,共8章40条和2个附录。它既反映中国现阶段水平,又借鉴国外先进技术;既坚持高起点、高要求,又注重实用性与可操作性;既重视水利建设规范的共性,又突出节水灌溉的特点,充分吸收了我国节水灌溉发展中的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
本规范解释单位: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本规范主编单位: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水利部农田灌溉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 中国灌溉排水技术开发培训中心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 水利部科学技术司 黑龙江省水利厅 广西自治区水利厅 甘肃省水利厅 河北省水利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李英能 黄修桥 沈秀英 窦以松 赵乐诗 王晓玲
李赞堂 马济元 袁辅恩 陈杰臣 武福学 宋伟
1 总 则
1.0.1 为了使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有一个合理、可行、统一的衡量尺度,促进节水灌溉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必须注重效益、保证质量、加强管理,做到因地制宜、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可靠。
1.0.3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大田、菜地、果园、苗圃和草场等节水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管理和评价。
1.0.4 承担节水灌溉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丙级(含)以上水利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工程的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持有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安装许可证。节水灌溉工程应选用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材料及设备,不得使用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产品使用说明的产品。
1.0.5 节水灌溉工程应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切实发挥节水增产作用。 1.0.6 节水灌溉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工 程 规 划
2.0.1 节水灌溉工程的规划应收集水源、气象、地形、土壤、作物、灌溉试验、能源、材料、设备、社会经济状况与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基本资料。
2.0.2 节水灌溉工程规划应符合当地农业区划和农田水利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农村发展规划相协调,采用的节水技术应与农作物品种、栽培技术相结合。 2.0.3 节水灌溉工程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及环境评价确定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最佳方案。节水灌溉工程的形式应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水土资源特点和农业发展要求,因地制宜选择。
2.0.4 平原区灌溉面积大于100hm2、山丘区灌溉面积大于 50hm2的节水灌溉工程,宜分为规划(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设计两个阶段进行。面积小的工程可合为一个(设计)阶段进行。
2.0.5 节水灌溉工程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报告、概算书及工程布置图。灌溉面积在333hm2(含)以上的工程布置宜绘制在不小于1/5000的地形图上,面积小于333hm2的宜绘制在1/2000~1/5000的地形图上。
2.0.6 节水灌溉工程规划应与道路、林带、供电等系统,以及居民点的规划相结合,充分利用已有水利工程设施,并根据需要设置排水系统。
3 灌 溉 水 源
3.0.1 节水灌溉工程应优化配置、合理利用水资源,发挥灌溉水源的最大效益。 3.0.2 节水灌溉应充分利用当地降水。井灌区应防止地下水超采;渠灌区应收集利用灌溉回归水;井渠结合灌区应通过地面水与地下水的联合运用,提高灌溉水的重复利用率。
3.0.3 用微咸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应采用咸、淡水混灌或轮灌;用工业或生活污废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灌溉水质标准,方可用于灌溉。 3.0.4 在多年平均降水量大于250mm的旱地农业区,采取措施集蓄雨水作为灌溉水源时,水源工程规模必须经过论证,满足雨季能集蓄灌溉要求的水量。
4 灌 溉 用 水 量
4.0.1 节水灌溉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正常水文年份单位面积用水量应较建成前节约20%以上。
4.0.2 水稻灌溉用水量应根据“薄、浅、湿、晒”灌溉等控制灌溉模式确定。 4.0.3 旱作物、果树、蔬菜等灌溉用水量应按产量高、水分生产率高的节水灌溉制度确定。
4.0.4 水资源紧缺地区,灌溉用水量可根据作物不同生育阶段对水的敏感性,采用灌关键水、非充分灌溉等方式确定。
5 灌溉水利用系数
5.0.1 渠系水利用系数,大型灌区不应低于0.55;中型灌区不应低于0.65;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75;井灌区采用渠道防渗不应低于0.9,采用管道输水不应低于0.95。
5.0.2 田间水利用系数,水稻灌区不宜低于0.95;旱作物灌区不宜低于0.90。 5.0.3 灌溉水利用系数,大型灌区不应低于0.50;中型灌区不应低于0.60;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70;井灌区不应低于0.80;喷灌区、微喷灌区不应低于0.85;滴灌区不应低于0.90。
5.0.4 井渠结合灌区的灌溉水利用系数可根据井、渠用水量加权平均按附录B公式(B4)计算确定。
6 工程与措施的技术要求
6.0.1 渠道防渗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渗渠道断面应通过水力汁算确定,地下水位较高和有防冻要求时,可采用宽浅式断面。
2 地下水位高于渠底时,应设置排水设施。 3 防渗材料及配合比应通过试验选定。 4 采用刚性材料防渗时,应设置伸缩缝。
5 标准冻深大于10cm的地区,应考虑采用防治冻胀的技术措施。 6 渠道防渗率,大型灌区不应低于40%;中型灌区不应低于50%;小型灌区不应低于70%;井灌区如采用固定渠道输水,应全部防渗。 7 大、中型灌区宜优先对骨干渠道进行防渗。 6.0.2 井灌区低压管道输水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田间固定管道用量不应低于 90m/hm。
2 支管间距,单向布置时不应大于75m,双向布置时不应大于150m。 3 出水口(给水栓)间距不应大于100 m,宜用软管与之连接进行灌溉。 4 应设有安全保护装置。严寒地区应布设排水、泄空及防冻害装置。 5 对规划中将要实施喷灌的输水管道系统,应按照喷灌工程的技术要求。 6.0.3 喷灌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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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喷灌应满足均匀度要求,不得漏喷,不得产生地表径流。 2 喷灌雾化指标应满足作物要求。
3 管道式喷灌系统应有控制、量测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
4 中心支轴式、平移式和绞盘式喷灌机组应保证运行安全、可靠。 5 轻型和小型移动式喷灌机组,单机控制面积以3hm2和6hm2为宜。 6.0.4 微灌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微灌用水必须经过严格过滤、净化处理。 2 灌溉时应满足均匀度要求,不得产生地表径流。 3 应安装控制、量测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
4 条播作物移动式滴灌系统灌水毛管用量不应少于900m/hm2。 6.0.5 地面灌溉的田间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稻灌区应格田化,不得串灌。格田规格平原区以长60~120m、宽20~40m为宜,山丘区可根据地形作适当调整。
2 旱作物灌区应平整土地,其畦田长度不宜超过75m;畦宽不宜大于3m,并应与农机具作业要求相适应。 3 灌水沟长不宜超过100m。
6.0.6 注水灌(含坐水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可靠水源和取水、运水设备,注水灌设备和供水量应满足作物在最佳时期内播种和苗期灌水的要求,且灌水均匀。
2 水源的控制面积应按每次用水量不少于75 m/hm计算。
3 水源至田间的运水距离,采用畜力运水,不宜大于200m,采用机械运水,不宜大于500m。
6.0.7 雨水集蓄工程用于灌溉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包括集流、输水、沉淀、蓄存、节水灌溉等设施,且配套合理。 2 专用集流面应采用集流效率高的防渗材料铺设,蓄水窖(池)必须采取防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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