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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依托我校的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等的建设与管理,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2003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由国家和有关部门依托我校建设的相对独立的科学研究实体,是国家及地方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重要支撑,是组织高水平科学技术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以及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及地方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获取原始创新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服务社会,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学校作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政策支持,指导实验室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并对实验室日常建设和运行进行管理、监督,主要职责是:
1.成立由校长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整合管理资源,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中所遇困难与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科技处是重点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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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日常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具体负责执行学校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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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推荐重点实验室的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总工程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工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4.提供重点实验室必要的运行经费、后勤保障,在人才引进与职称评审、研究生招生与培养方面提供倾斜政策,鼓励校内相关学科的专业人才在重点实验室与院系之间合理流动。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相关学科与院系(所)的主要职责: 1. 重点实验室是相关学科与院系(所)学科建设、人才培养
和科学研究的重要依托。
2. 相关学科与院系(所)积极配合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对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支持和帮助。
3. 相关学科与院系(所)积极向重点实验室推荐优秀研究生,
推荐优秀科研人员,促进重点实验室和院系(所)的人才合理流动。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
1.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
行机制,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保证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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