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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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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程

【发文字号】电综[1998]114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8.03.09 【实施日期】1998.03.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9日 电综[1998]114号)

为进一步提高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水平,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电力设备监造市场,特制定《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请各单位依照执行。 电力设备监造工作十分重要,在选择设备供应的同时,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备监造单位。在签订设备供应合同的同时,必须一起签订设备监造合同。这是保证电力设备制造质量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总结、提高监造能力和水平。 附件: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1 / 5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力设备监造工作,保证设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电、输变电工程的国产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以及主要装置性材料的监造资质,其它设备监造资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有专门从事设备监造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监造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人员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造业绩、社会信誉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 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监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资质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电力部成套设备局。

第二章 监造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 电力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等级分为全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全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专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专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四种,标准如下: 2 / 5

(一)全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

1.具有3年以上设备监造经历,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火电建设项目的三大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监造任务;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项目主要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监造任务。

2.监造人员资格及人数:专门从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并具有相应专业职称、具有设备监造工作经验5年以上的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从事监造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 3.设备监造人员人数配置要求:

汽轮机监造人员不少于4人;锅炉监造人员不少于5人;发电机监造人员不少于3人;大型机械配套设备及电气设备监造人员不少于10人。所需专业配备必须齐全。 4.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5.监造组织和质保体系健全。

6.技术装备、检测设备能满足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项目主要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监造工作的需要。 (二)全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

1.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300MW以下(不含300MW)火电建设项目三大主机及主要辅机的设备监造任务;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220kV输变电项目主要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监造任务。

2.监造人员资格:专门从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并具有相应专业职称、具有设备监造工作经验5年以上的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从事监造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

3.设备监造人员人数配置要求:汽轮机监造人员不少于3人,锅炉监造人员不少于4人,发电机监造人员不少于2人,大型机械配套设备及电气设备监造人员不少于8人, 3 / 5

所需专业配备必须齐全。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5.监造组织和质保体系健全。

6.技术装备、检测设备能满足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220kV输变电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监造工作的需要。

(三)专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和专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

专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标准按照全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中相应分项设备监造的要求标准执行,人员不少于10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专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标准按照全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中相应分项设备监造的要求标准执行,人员不少于6人,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七条 监造设备种类

1.甲、乙级全项设备监造单位监造设备种类:

汽机系统:汽轮机、给水泵、冷凝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及水箱、凝结泵、循环水泵等等。

锅炉系统:锅炉、磨煤机、大型风机、电除尘器等等

电气系统:发电机、变压器、大型电动机、GIS、SF6组合开关等等 化水系统:化水设备

煤场设备:翻车机、斗轮堆取料机、大型卸煤设备等装置性设备材料

2.具备全项设备甲级资质的监造单位可以进行任何等级的机组(含送变电)设备监造;具备全项设备乙资质的监造单位只能进行单机300MW(不含300MW)以下,送变电220kV及以下的设备监造;甲、乙专项设备监造单位只能监造批准的范围。监造单位承揽监造项目时不得越级或超越范围。 4 / 5

第三章 监造资质审查

第八条 申请电力设备监造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申请表(附件一); 2.监造单位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3.技术装备情况表、验资证明、财务报表、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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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力工程【发文字号】电综[1998]114号【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8.03.09【实施日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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