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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2013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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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试行)2013版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技改(包括重组

整合)煤矿参照执行。

第三条 (试行)》。

第四条

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

考核评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1、 证照齐全有效。

2、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3、 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4、 采掘关系正常: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

回采率达到要求。

5、 自查考核奖惩: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

度。

6、 按要求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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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且井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露天煤矿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穿孔、煤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不低于60分。

第六条

考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申报煤矿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

及评分方法(试行)》总则所列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待隐患排除后,重新申报。

第七条

鼓励煤矿企业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1093

—20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其指标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对标确认,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可引用,但考核评级工作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按年度分级考核。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

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承担;二级、三级的考核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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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按照企业申报、现场考核、等级认定、

公示发布、颁发证书的程度进行。

第十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

1.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采取动态检查。全国煤炭行业每年进行一次;省(直辖市、自治区)每半年抽查1次;矿每月进行1次全面自查。

2.对被取消和未取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煤矿,须责令其停产整改;对逾期未整改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 企业应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提升计划,不断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应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给予鼓励。

第十三条 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004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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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

(试行) 第1部分 总则

一、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基本条件 1、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2、煤矿不应存在以下情况:

(1) 生产矿井没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没有2个畅

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2)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3)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4) 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现象;

(5)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系系统)未按规定建设,未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要求; (6)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未达到规定要求; (7) 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基本要求 1、原则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运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完善标准化考核体系,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基础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实现煤矿安全高效生产。 2、建立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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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科学管理、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优化设计、控制质量、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培训与监督等方面的持续改进与完善,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本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目标与计划

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到相关部门并严格执行和考核。

4、组织机构与职责

设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明确。 5、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

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6、法律法规执行及制度完善

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传达给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结合法定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定期进行执行情况检查,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7、技术保障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工作制度,开展技术创新;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符合要求;各种规程审批手续完备,贯彻、考核和签字记录齐全。 8、生产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加强各生产环节的过程控制,生产布置合理,接续正常;定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自检工作,并记录齐全;对于高危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监护管理,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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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2013版) - 图文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013版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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