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调度管理 第一条 第二条
公司所有车辆统一由供应链中心物流部统一调配。
每天18:00前所有司机到物流部办公室领取第二天配送任务,如有 配送任务不能按时回到公司,须提前与运输组长联系,否则引起的配送任务不及时责任由司机承担。
第三条
司机根据领到的工作任务,及时准确的与仓管员交接,并按要求执行配送任务,上车填写《行车记录》。
第四条
配送过程中对客户要使用礼貌用语,如:“您好、谢谢、再见等!”,货品在门口交接,不得进入客户室内,更不得拿客户任何物品(包括客户送与的礼物),如发现送货人员私自拿、偷客户的任何物品,一经发现情况属实,给与赔偿、罚款、开除处分,并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条
所有车辆返回公司后,司机务必及时将车上的货物卸下交给相应的人员,没按要求执行,给予相应的警告、情节严重者给与50-200元不等的罚款。
第六条
所有车辆不执行任务时停在规定的停车位上,不得随意停在场地、通道内,人力车、拔钥匙,发现车上无人,未熄火或者未拔钥匙者罚款100元/次。
第七条
最后一个完成任务者,须对车辆进行清洁,不得不洁车辆执行配送任务,否则给予50-200元罚款/次。
第二节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八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未经物流部调度的情况下私自用车。
车辆使用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做到“四勤”(勤检查、勤擦洗、勤维修、勤保养),“三检”(出车前、行驶中、返回后),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机件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条
驾驶员在执行公务用车过程中,如发现车辆有任何异常情况,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可正常行驶。
第十一条 驾驶员发现车辆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物流部运输组长汇报,描述车辆故障
的状况,服从运输组长的指挥(如无法联系到运输组长,则与供应链经理联系,根据供应链经理的指示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十二条 车辆维修必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由发现故障的驾驶员填写,运输
组长、供应链经理经理审核,由运输组长至公司指定修理厂维修并全程跟踪维修事宜;如驾驶员未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私自将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的,该车辆维修费用由该驾驶员承担。
第十三条 修理厂在对车辆进行维修过程中,对车辆故障进行鉴定,如为驾驶员主观
错误造成的故障维修,则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维修费用,以修理厂的鉴定报告为准。
第十四条 凡达到规定保养里程的车辆,必须及时按规定要求对机件各部进行细致检
查、紧固、润滑和更换零部件。
第十五条 在车辆需进行保养时,车辆驾驶员及运输组长需填写《车辆保养申请单》
至供应链经理,供应链经理经理审核后,由运输组组长至公司指定修理厂全程跟踪保养事宜。
第十六条 车辆保养和送厂修理的所有资料,由供应链经理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更换配件超过100元的,须将更换的配件带回公司。 第三节 车辆违章、事故管理
第十八条 驾驶员违章、事故罚款公司不予以报销(客货混装除外);有违章事故罚
款,当事人须在30日内处理完毕,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公司将对当事人处以与罚款金额相应的行政罚款。
第十九条 非公司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外出必须有运输组长许可,行车期间应认真如
实填写《行车记录》,并严格遵守交通法及所到地区法律法规安全行驶。如发生交通违章、违纪等事故,一律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驾驶员未及时办理罚款费用缴纳手续造成公司车辆无法通过审证的,由驾
驶员自行承担罚款费用,并按照公司《奖惩管理制度》依其情节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保险理赔的,交通执法部门认定为驾驶员负全
部责任的,则由责任人承担车辆当年强制险的20%;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则由责任人应承担车辆当年强制险的10%;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则由责任人应承担车辆当年强制险的5%。
第二十二条 车辆发生违章后,交通执法部门认定为违章扣分的,由驾驶员本人至相
关处理部门进行处理,并接受交通执法部门的罚款,公司不再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司批准的私自用车发生交通违章、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
人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申请离职时,其用车部门须在驾驶员办理离职手续前,确认驾驶
员是否已处理完违章扣分与缴清罚款等,在处理完毕的前提下向供应链经理进行通报;如发生未处理完毕离职的情况,离职驾驶员工资中须扣除其承担的罚款外,另每扣1分,离职驾驶员须承担车辆当年强制险费用的10%。
东周丰源物流部 制定日期:201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