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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民陪审员任免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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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民陪审员任免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的任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参照《XX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 一般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 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 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 被开除公职的;

(三)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 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产生并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和县公安局,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备选人员名单库中随机抽选,通过考察、鉴定和公示后确定为拟任人选。

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人选,通过资格审查、考察、鉴定和公示后确定为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依照本款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第五条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人民陪审员,应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提请任免的报告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拟任免的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考察、鉴定和免职理由等情况进行审查,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必要时,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对拟提请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进一步了解和考察。

第六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由县司法局组织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派员参与。成绩不合格者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第八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查证属实的,由县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 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 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 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本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县人民法院院长按本办法第八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民陪审员免职案,应写明免职的对象和理由。表决前,县法院相关负责人应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条县人大常委会对人民陪审员任命表决程序参照《XX县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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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民陪审员任免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的任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参照《XX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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