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
农医发【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检疫申报书、动物检疫标志等样式以及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应用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前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可并行使用到2011年2月28日。
上述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生产订购原则上按照《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8]6号)执行。各省也可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要求选择一家其他企业订购。所选的企业由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我部备案,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后,方可生产相关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具体印刷要求由我部通知相关生产企业,各生产企业需定期向我部报送有关证明生产及发放情况等。
附件: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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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 3.动物检疫标志样式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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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动物A)
联系电话 编号:
动物种类 数量及单位
省 市(州) 县(市、区) 乡(镇) 村
启运地点 (养殖场、交易市场) 省 市(州) 县(市、区) 乡(镇)
到达地点 村(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
用 途 承 运 人 联系电话
运载工具 运载方式 □公路 □铁路 □水路 □航空
牌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 装运前经 消毒
本批动物经检疫合格,应于 日内到达有效。
官方兽医签字: 第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联
(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货 主 牲 畜 耳标号 共 联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 备 注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第二联随货同行。
2.跨省调运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需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专用章。
4.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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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动物B)
编号: 货 主 动物种类 启运地点 到达地点 数量及单位 用 途 市(州) 县(市、区) 乡(镇) 村 (养殖场、交易市场) 第 联系电话 市(州) 县(市、区) 乡(镇) 村 (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 联 共 联 牲 畜 耳标号 本批动物经检疫合格,应于当日内到达有效。 官方兽医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第二联随货同行。
2.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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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我部统一设计了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样式。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填写和使用,特制定本规范。
一、填写和使用基本要求
1.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出具机构及人员必须是依法享有出证职权者,并经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2.严格按适用范围出具动物卫生证章标志,混用无效。 3.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涂改无效。
4.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所列项目要逐一填写,内容简明准确,字迹清晰。
5.不得将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不规范的责任转嫁给合法持证人。
6.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
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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