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
学号 案由 案情简介 姓名 离婚纠纷 A和B结婚14年,一直相濡以沫。但从去年7月以来,丈夫B开始不回家。一天,丈夫又一次夜不归宿,两人再次发生不愉快。丈夫开玩笑地说要支付“空床费”给妻子,于是两人商量后约定:丈夫如果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计算时间从深夜12时至清晨7时。去年7月3日,丈夫因夜不归宿给妻子打了第一张欠条,半个月后支付了第一次“空床费”700元。后来,B开始打欠条,A手中至今还握着五张“空床费”欠条,共有4000多元。3月份,A以遭遇丈夫家庭暴力和丈夫有外遇为由,向九龙坡区法院递交了婚内索赔的诉状。在后来的诉讼中,索赔内容发生变化———A在请求离婚的同时,还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营养费等3650元,“空床费”4000多元,以及5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为此确认,B对妻子使用了家庭暴力,因而应当酌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主张。最后,九龙坡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女方的“空床费”诉讼请求。法院除判决二人离婚外,由B赔偿A4000元精神抚慰金,并分割相应财产。 案件焦点 关于“空床费”的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争议与分歧意见 不论是理论法学界还是实务界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始终争论不一。其看法基本分成三派,首先是支持“忠诚协议”效力的肯定说。在其看来,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 是维护婚姻关系的核心。夫妻“忠诚协议”是《婚姻法》第4条的具象化,体现了《婚姻法》的精神。还有与肯定说持相对立场的否定说。他们认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互负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倡议而非法律义务,对婚姻关系的双方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法律不应该介入道德范畴。同时夫妻忠诚协议与人身关系有关,人身关系不能通过契约来设定。最后,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多为损害赔偿即是由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因而不能通过合同约定。除上述两种观点外也有较为温和的折中说。“折中说”认为忠诚协议仅仅是夫妻关于财产关系所作的约定,就是说忠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关系即一方赔偿另一方金钱的约定当条件成就时应当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其中约定的有关人身关系的部分则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解析 我国虽然在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但是缺乏关于违反忠实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因而该条虽然明确了夫妻双方应当互负忠实义务但实质上由于惩罚机制的缺失而缺少执行力。并且2001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提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更是让该条文形同虚设。2008年的“王芳诉章红侵权纠纷赔偿”这一上诉案中赣州地区中院就是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中的第3条及第29条为依据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章红的诉讼请求。赣州中院认为,《婚姻法》第4条是倡导性条款,不能单独以此条款提起诉讼,同时我国婚姻法中没有配偶权之相关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也只能向有过错方的配偶提出,不能涉及婚外第三人。 忠实义务本为道德义务,通过道德谴责来约束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性行为上等的忠贞专一,其所依靠的是个人内心的道德准则。但人性的复杂易变,社会关系的日趋繁杂均导致道德力量渐渐难以起到维护婚姻关系的作用,这就要求更为强有力的规范——法律的加入。新《婚姻法》中的忠实义务就是对这一社会需求的回应,只是这一法定义务缺乏相对应的惩罚机制——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程度未达到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事,无过错的受害方配偶将难以取得赔偿。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而“忠诚协议”正是夫妻双方通过让渡部分个人权利来达成共同生活的愿望的手段,要论证其是否侵犯个人私事自主权就不得不提到婚姻契约论。 事实上,契约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自由平等,而平等自由也是婚姻特别是现代婚姻的应有之义。我国婚姻法虽然并未明确承认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