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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级建造师改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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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九部委23号令对《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进行修订,将“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修改为“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2、否决投标

【注意】原规定不再适用。23号令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三)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六)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以上规定,基本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条件一致。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否决投标条件进行修订,原规定不再适用。23号令将第五十条修改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以上规定,基本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条件一致。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否决投标条件进行修订,原规定不再适用。23号令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

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标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以上规定,基本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条件一致。 3、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4个条文规定了重新招标情形:

1)第34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将34条3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2)第28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将28条3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3)第4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将41条3款修改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4)第55条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将55条修改为: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二、重点点评 1、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政府采购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货物招标投标

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了招标服务费后未中标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

未中标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中标的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2、推荐中标候选人

【注意】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5条的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2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推荐中标人。因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推荐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中 标

招投标六大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约 笔者且针对此六大程序,分别以六份资料进行针对性的分析。 此资料为对第一大程序——中标的分析。

中标就是在招标投标中选定最优的投标人,从投标人来说,就是投标成功,争取到了招标项目的合同。招标投标法对确定中标人的程序、标准和中标人应当切实履行义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这既是保证竞争的公平、公正,也是为了维护竞争的成果。 一、影响分析 1、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规定:“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注意】根据13年九部委23号令,前述规定已经改为:“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二、重点点评 1、中标通知书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施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2—3个中标候选方案 1—2个中标候选 不超过3名有排序中标候选人 推荐一个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承诺,是招标人同意某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但是招标投标法对于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有两点不同于合同法关于承诺的规定。一是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而中标通知书只要发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虽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书面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尚未成立。招标投标法这种特殊的规定,是为了适应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更加有利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约束,保护招标人的权利。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责任。由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上述行为在订立合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签 约

招投标六大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约 笔者且针对此六大程序,分别以六份资料进行针对性的分析。 此资料为对第一大程序——签约的分析。 一、影响分析

1、不服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处理

《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注意】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因此,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质疑是提出投诉的前置性的程序。

2、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程序及要求 政府采购中可以进行招标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7天 诉 10天 标质疑(本质是投诉)7天 供应商 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 行政监督部门 投标人 招投标主管部门 机构) 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 招标过程 中标结果 二、重点点评

1、订立合同接受监督的要求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合同备案制度。备案要求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工程建设项目 放弃中标 不签订合同的,提出附加条件 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机电产品国际 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未能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项目 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未经同意分包给他人 不签订合同的 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未能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的 约保证金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服 务费 2014年建造师的教材确定改版,主要的参考依据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九部委23号令、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规范性文件,现且就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谈一谈其对建造师考试的影响。 一、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旧版教材的矛盾之处

1999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维护参见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项目管理模式的日益丰富、造价体制改革的日趋深入,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越发不能适应工程市场环境的变化。现就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建造师考试的不一致之处进行分析,以期引导学员规避此类滞后内容,抛开旧内容的包袱,以全新的视角去理解建造师考试的考点内容。

1、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矛盾之处

我国自2003年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起,几经修改,于2013年根据最新标准和工程造价的总体改革目标,加入市场因素,修改颁布了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但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仍以定额计价为基础的合同模式,只约定了总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方式。

2、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物权法》的矛盾之处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发包人工作”中约定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而我国自2007年实施《物权法》以来,其42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土地征收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发包人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已经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范。

3、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合同法》的矛盾之处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针对承包商义务的约束条款较多,针对业主违约责任认定和赔偿的约定偏少,导致合同责任无法落实。如41.1款要求“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担保”而工程实践中的主要担保品种,如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和履约担保往往都是由承包方出具。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步成为保护发包方利益的工具。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没有专门规定风险条款,未能以明示的方式说明承发包双方各自的风险范围。因此在建筑工程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的客观环境下,基本讲工程风险分配给了承包商,违反了工程风险均衡分配的原则。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9.1款规定“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应适时变更程序,但未明确该工程量增减幅度达到何种程度时方进行工程变更,以及此变更工作如何估价。从而在工程实践中导致了因合同约定不够明确产生的合同纠纷。 二、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本组成内容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1、合同协议书 2、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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