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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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甲公司 1992年 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 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 572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人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 21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案情介绍]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的五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
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1)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答:(1)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权。
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答: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甲开了一个专做成人衣服的服装店,乙专门批发布料。甲向乙借3000元及布料50米,约定钱与布料半年之后一次还清。过了半年,甲仅还
款 500 元,而且未偿还布料。乙多次到甲处催还,甲每次都推托。乙十分生气,到甲店中把甲所借布料制作的衣服全部拿走。甲追至乙家索要,乙拒不交还,声称“这衣服是用我的布料做的,理应归我所有。”据查,仅制作衣服的加工费甲花去2000 元。
问:(1)甲、乙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答:甲乙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借贷关系,二是所有权关系。
(2)乙有没有权利拿走甲的衣服?为什么? 答:乙无权拿走甲的衣服。因乙的布料已经变成衣服,衣服所有权归甲,乙不能强行扣押甲的衣服。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乙应返还衣服,申应偿还借款及布料(或布料价款)。
[案情介绍]甲是一家大型百货商场,商场内销售各种品牌的电器。2008年 3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乙公司是海尔电冰箱的代理商。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乙收到支票后两次供货共 21台电冰箱,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