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2011]159号 【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26 【实施日期】2011.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2011〕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连续十二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了各类建设用地需求,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作出了贡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及省国土资源厅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新增耕地质量,确保耕地占补年年平衡,为“环三”跨跃发展提供可靠的用地保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补充耕地责任 1 / 3
市人民政府将全市年度土地整理和补充耕地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列入市
重点专项工作责任状和实施“五大战役”的工作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级政府土地整理和补充耕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和群众积极参加的补充耕地联动机制,统筹规划,合理利用,以土地整理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重点,适度实施土地开发,着力合理开发耕地后备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确保按时完成土地整理和补充耕地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国土、发改、农业、林业、财政、水利、环保、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各项具体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项目业主:可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依法履行项目业主职责,包括:依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对项目设计提出意见、委托项目工程招标、委托项目工程施工、拆迁补偿、权属调整、施工协调、施工监督、工程量审核、项目自验、项目申请验收、项目材料归档、项目后续管理、管好用好项目资金等。
(二)测量单位:依据测量规范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要求,如实测量项目区地形、地貌、各地类、项目规模面积;根据需要如实测绘标志性地物、线状地物空间位置;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如实进行竣工测量。
(三)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区实际情况,结合群众意愿,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对项目区田、水、路、林、村布局进行设计,充分利用原有设施,保证设计的合理性、科学性,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区土地利用水平。
(四)招标代理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相关程序为业主单位选择合格的施工 2 / 3
企业。
(五)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施工,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六)监理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七)竣工决算审计单位:依法对项目业主的按规定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为主管部门资金结算提供依据。
(八)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管理,会同县(市、区)农业局对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进行验收;负责组织旧村复垦项目(即: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下同)实施方案的立项审查;负责市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现场踏勘,接受委托选择项目测量单位、设计单位,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委托合同,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履行业主职责,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联合县级相关部门对旧村复垦项目新增耕地和市级项目进行初验;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旧村复垦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的网上信息备案工作。
(九)县(市、区)农业局:配合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进行验收;配合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市级立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旧村复垦项目新增耕地进行初验。
(十)宁德市农业局:配合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对县级土地开发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复核;配合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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