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商标权的取得
(一)商标注册的条件与原则 1.条件
主体条件: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外国人
标志条件:(1)商标的构成要素符合法律规定(第8条);(2)商标构成要素必须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9条);(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第10-12、15、16条);(4)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混同
“混同”的含义:(1)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使公众发生混淆的。 2.原则
1)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渠道
①中国人。(a)可以自行办理;(b)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法》第17条)。
2)自愿注册原则
①对其商品、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法》第4条)。 ②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目前仅限于“烟草制品”!(《商标法》第6条)
3)分类申请原则(《商标法》第22条)
①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申请。 ②我国于1994年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采用该国际分类,将商品和服务氛围45大类(商品34大类;服务11大类)。
4)“一表多类”原则
①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法》第22条)。 ②废止“单一申请原则”。
5)(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含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按下列规则办理(《商标法》第31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
①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②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③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由申请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
④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未参与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日的确定:
①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 ②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6)优先权原则 (1)类型
?国外申请优先权(《商标法》第25条)。要件有三: ①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②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③第一次提出商标申请的所在国,应当与我国签订涉及优先权的协议,或者也参加了我国参加的规定了优先权的国际条约,或者与我国相互承认优先权。
?国际展览会优先权。(a)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第26条)。(b)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的日期等证明文件。
(二)商标注册申请及其审查与核准注册 1.形式审查: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 审查合格:初步审定公告
审查不合格: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2.异议制度: (1)异议程序发动的条件
①异议期限: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
②异议事由法定。涉嫌:(a)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b)违反绝对拒绝注册事由。 ③异议提出对象:商标局。
④异议人分两种情况:(a)涉嫌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的,仅限于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b)涉嫌违反绝对拒绝注册事由的,任何人具有权提出异议。
(2)公告期满无异议的。3个月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与公告(《商标法》第33条)。 (3)商标局对异议的处理。
①要么作出核准注册的决定,要么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②期限: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工商总局拼住,可延长6个月(《商标法》第35条)。
(4)异议人与被异议人的程序权利
①异议人的权利。对商标局做出的准予注册的决定,不能申请复审,只能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后,依照《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②被异议人的权利。(a)对商标局做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须在12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可延长6个月)。(b)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提起行政诉讼。
三 商标权的期限、续展与终止 (一)保护期。分两种情况。
①原则: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法》第39条)。
②例外:经历异议程序后核准注册的,10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商标法》第36条)。 (二)续展
(1)续展期限。①续展期。保护期满前的12个月。②宽展期。保护期满后的6个月。 (2)续展的法律效果。①在前述期限内办理续展手续的,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商标法》第40条)。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商标解释》第5条)。
(3)期满不续展的法律效果。①注销其注册商标(注意:注销≠撤销)。②1年的过渡期。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商标法》第50条) (三)终止
1.注册商标的撤销 (1)类型(三种)
①违法使用撤销。注册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经地方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第49条)
②显著性消灭。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须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工商总局批准可延长3个月)。如:Aspirin,Nylon,Thermos,Cellophane。差一点的如:Jeep,Walkman,SANYO。(《商标法》第49条)
③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须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工商总局批准可延长3个月)。(《商标法》第49条) (2)撤销的法律效果
①无溯及力。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商标法》第55条)
②1年的过渡期。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商标法》第50条)
2.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1)类型(两种)
1)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①违反《商标法》第10条; ②违反《商标法》第11条;
③违反《商标法》第12条;
④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 行政、司法程序之期限要求: ①商标局依职权宣告:
(a)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的期间为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
(b)复审期间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可延长3个月); (c)起诉期间为自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 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申请宣告:
(a)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裁定;
(b)对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30日起诉。
2)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七种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①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 ②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三款(侵犯注册驰名商标);
③违反《商标法》第15条(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 ④违反《商标法》第16条第一款(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
⑤违反《商标法》第30条(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⑥违反《商标法》第31条(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⑦违反《商标法》第32条(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行政、司法程序之期限要求:
①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裁定(经工商总局批准可延长6个月); ②不服裁定的起诉期间为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30日。
(2)宣告无效的法律效果
1)商标权的消灭具有溯及力。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